《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技术和检验特别规则(暂行)(20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技 术 法 规
MSA 2025 年 第 14 号 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技术和检验
特别规则(暂行)
2025
2025 年 8 月 21 日发布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
1.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游艇及艇上人员人命财产的安全 ,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技术和检验特别规则(暂行)》( 以下简称特别规则) 。
1.2.1 本特别规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且航行于该水域艇长( LH )24m 及以上且乘员数超过 12 人但不超过 26 人的中国籍以柴油为燃料的游艇和纯电池动力游艇。
1.2.2 艇长( LH )20m 及以上但不超过 24m 的双体游艇,如申请本特别规则第 2 章规定的证书,也可参照执行。
1.3.1 本特别规则自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游艇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运行均应符合本特别规则的相关规定。
1.3.3 适用于本特别规则的游艇 ,其材料可为钢质 、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等 。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2025 )》的有关规定。
1.3.4 本特别规则所述的吨位应按照本局《吨位丈量规则(2022)》的规定丈量所得。
1.3.6 游艇最大乘员人数应在本特别规则第 2 章2.1.1.1 规定的证书中予以注明。
( 1 )游艇满载排水量△(t) :系指游艇在满载出港装载状态 ,静浮于水面时的排水量。
(3)水线长 LWL(m) :系指游艇在满载排水量状态下 ,静浮于水面时 ,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处的艇体长度,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当游艇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4)设计吃水 d (m) :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水线长 LWL 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不包括压载龙骨)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平板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 5 )设计水线: 系指设计吃水 d 对应的平行于基线的一条水线。
( 7 )水线宽BWL(m) :系指游艇静浮于水面时 ,沿设计水线量得的最大艇宽。
(8)型深D( m ):系指水线长LWL中点处,沿舷侧从平板龙骨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边线板下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干舷甲板边板上缘) 的垂向距离。
(9)干舷甲板 :通常系指最上层的露天全通甲板 ,其上露天部分的所有开口均设有固定式风雨密关闭装置 ,其下在船侧的所有开口均设有固定式水密关闭装置。
( 10) 甲板艇 :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
( 12)高速游艇: 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 V 满足下式的游艇:
( 14)水密:系指能够在任何方向上具有以适当程度抵抗所须承受的最大水压头压力而防止水透过结构的能力。
( 16)重大改建 :系指改变主尺度、船舶类型 、分舱水平 、承载能力 、乘员居住处所 、主推进系统①、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改建。
对游艇类别的改变应视为重大改建。
b.未改变推进装置的类型 ,但推进装置的更改影响到机桨匹配并进而引起轴系及螺旋桨的重大改动。
2.1.1.1 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签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安全与环保证书》( 以下简称《安全与环保证书》)的检验。
(3)《安全与环保证书》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2.1.2.4 当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申请临时检验:
(2)《安全与环保证书》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3)船舶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变更时;
(4)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 、防污染设施 、设备发生改变时。
2.1.3.2 游艇经年度检验 ,并确认其继续符合本特别规则适用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将在游艇《安全与环保证书》上签署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 3 个月内进行。
2.1.3.3 游艇经临时检验 ,并确认其继续符合本特别规则适用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将换发游艇《安全与环保证书》或在原游艇《安全与环保证书》上签署。
2.1.3.4 游艇的设计类别 、设计有义波高及其他限制条件应在证书上注明。
2.1.4.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游艇《安全与环保证书》 自行失效:
(4)游艇的结构 、机械设备 ,包括电气装置和安全设备发生更改或变化 ,未经检验批准。
2.2.1.1 申请签发游艇《安全与环保证书》的游艇,应按下述2.2.1.2 至 2.2.1.6 的规定进行图纸文件审查、建造检验和试验。
2.2.1.2 游艇建造前 ,应将下列图纸和技术文件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② 基本结构图(包括主要横剖面结构、其他典型剖面和舱壁等) *;
④ 管系布置图(主要包括机舱通风管系 、主辅机排气管系 、燃油管系 、消防水管系及舱底水管系 、疏排水管系 、空气/溢流/测量管系 、压载水管系) *;
a. 电机 、变压器 、蓄电池组和电力电子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
⑨ 电力设备布置图(包括发电机、蓄电池组 、配电板(箱)等设备的安装位置) *;
⑩ 艇内通信系统图和布置图(包括车钟系统(如设有)、驾驶室与舵机控制位置间的通信;
② 艇内报警系统图和布置图(包括第 7 章要求的报警、探火系统等);
2.2.1.3 除 2.2.1.2 规定外 ,游艇建造前还应将下列图纸和技术文件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备查:
(6)材料规格;
( 7 )吨位估算书。
2.2.1.4 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游艇还应提交如下图纸资料:
( 1 )电力推进系统单线图* , 图中应标明:
① 电机 、蓄电池和电力电子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
② 电缆型号 、截面积和负载电流;
③ 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型号和主要额定参数;
④ 电池管理系统( BMS 系统 ,如适用)及全船控制电路系统图;
⑤ 配电板的位置等。
(2) 电力推进监测和报警项目表*;
(3) 电力推进系统半导体变换器(如设有) 的布置*;
(4)蓄电池及蓄电池舱(室)布置图*;
( 5 )蓄电池舱(室)通风系统图及计算书(如适用) *;
(6)蓄电池舱(室) 防火结构图*;
( 7 )蓄电池舱(室)温度探测和报警系统图 、布置图*;
(8)蓄电池舱(室)灭火设备布置图及灭火剂量计算书*。
2.2.1.5 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游艇的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交其他图纸资料。
2.2.1.6 游艇建造检验应至少包括下述项目 , 以确认其符合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适用的法规 、规范和/或标准要求:
( 1 )艇体检验与试验项目包括:
① 艇体结构所用材料和工艺;
② 层板性能试验报告(如适用);
③ 艇体主要构件 ,包括艇壳、甲板 、上层建筑和主横舱壁;
④ 与艇体结构构成整体的燃油柜和水柜;
⑤ 艇体加强区域结构;
⑥ 锚泊与系泊设备;
⑦ 主机机座;
⑧ 压载固定;
⑨ 舵叶及其舵杆和舵承;
⑩ 水密关闭布置(舱口、门、窗);
⑩ 通道 、出 口 ,包括应急出口;
② 栏杆和舷墙;
⑥ 救生设备;
⑩ 航行试验 ,包括装载、操舵 、锚泊、主辅机运行 ,包括应急停车 , 以及应急装置及其报警试验。
c. 电池组未安装在可能遭受过热 、过冷 、水溅 、蒸汽 、其他损害其性能或加速其性能恶化影响的处所内。
c. 蓄电池舱(室) 内消防设备(温度探测等) 的功能试验;
2.2.2.1 验船师应对下列适用项目进行检查 ,并确信其处于有效技术状态:
( 1 )确认艇上备有艇主手册、消防及救生的培训和演习手册 、防火控制图 、应变部署表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以及经批准的完整稳性计算书 、破损稳性计算书、破损控制图;
(2)设计水线以上主艇体和上层建筑、甲板室 、升降口 、各种开口及其风雨密关闭设施 ,确认尾门关闭的有效性;
(3)主船体内部水密舱壁及其上水密门的水密完整性 ,水密门关闭指示器;
(4)海水压载舱 、柜及机舱内的海水吸入口等处作一般性检查;
( 5 )锚泊和系泊设备的检查 。利用锚机对锚进行部分降落和起升试验;
( 11) 消防和救生设备的配置及其有效性 。对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灭火剂数量及其性能进行审核 ,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
( 12)对推进机械 、轴系 、重要用途辅机进行总体检查 。如实际可行 ,进行运行状态下的检查 ,验船师认为必要时 ,可要求打开检查;
( 13)对机械处所进行总体检查 ,并确认处所内不存在失火和爆炸危险;
( 16)按实际可能检查舱底水系统和污水阱 ,包括舱底泵的动作 ,如设有水位报警时 ,则进行动作试验;
( 17 )对压力容器 ,包括它们的安全装置 ,进行外部检验;
( 18)确认油柜 、油箱及燃油系统完好且无渗漏现象 ,对油舱柜速闭阀进行动作试验;
( 19)对固定灭火系统作总体检查(包括 CO2 、干粉等), 内容如下:
( 21)对电动机、配电板(箱)、开关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进行总体检查 。如实际可行 ,进行运行状态下的检查;
(22) 总体检查是否采取了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由电气引起的灾害的预防措施;
( 23)对所有应急电源进行效用试验 ,并检查应急照明的完整性 。 自动控制的应急电源应用自动方式进行试验;
(24)主 、辅操舵装置进行运转试验 ,并检查操舵装置故障报警装置的可靠性;
(25 )航行灯控制板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 ,并证明在供电故障和航行灯故障时能正确的指示和报警;
(27 )按实际可行检查通风机、油泵等电机的遥控切断装置及机器处所供油管路的遥控关闭装置;
(28)对油漆间、蓄电池室等危险处所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确认这些设备适用于其安装的处所,处于良好状态且得到了恰当的维护;
(29)对敷设的电缆应尽实际可行进行检查 , 电气装置或护罩应无不适当的破损 。测量电缆 、主要电气设备(如开关 、发电机 、加热器 、照明灯具等) 的绝缘电阻 ,测量绝缘电阻可分段进行;
(30)检查航行设备、信号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置及有效性;
( 31)对艇龄超过 5 年的钢质游艇 ,验船师认为必要时 ,可要求测量艇体板厚 。其允许的腐蚀量可
2.2.2.2 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游艇 ,还应增加下列项目:
( 1 )检查电池、BMS 运行记录 。当寿命达到厂家规定的寿命或出现损坏时 ,应予以更换;
2.2.3.1 检验时艇壳应清洁,并提供能检查的必要条件。艇底外部及有关项目检验时应检查下列项目:
( 1 )艇壳板 ,对钢质游艇 ,尤其应仔细检查艇尾螺旋桨上方和舵附近的壳板腐蚀情况 ,蚀耗严重部位应进行测厚 ,必要时应换板 ,并作换板记录;
(3)海水阀箱、海底阀、排水孔及其在船壳上的连接件(包括紧固件) 以及海水进口处的格栅;
(4)检查舵装置 ,测量舵轴承间隙 ,紧固舵杆的舵叶的螺母 、销子 、螺栓等均固定可靠无松动 ;舵杆与舵叶的水平法兰如为焊接连接 , 以及单板舵和舵杆的焊接连接部 ,应用有效的探伤方法进行检查;
( 5 )螺旋桨和其他辅助推进器都应检查 ,测量螺旋桨轴承间隙和检查螺旋桨轴封装置的有效性 ,检查喷水推进器的翻斗 、进水口格栅;
(6)检查艇壳防腐系统、涂料 ,包括牺牲阳极-锌块的固定和腐蚀情况;
(8)对于纤维增强塑料艇 ,应仔细检查其壳板有无擦损破裂以致造成渗水 、漏水的情况 ,检查首部受波浪拍击区域的壳板有无损坏;
( 10)如艇底外部及有关项目检验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则其检验要求可参照中国船级社规范的相关规定。
2.2.4.1 验船师除应检验 2.2.2 及 2.2.3 所列项目外 ,还应对下列适用项目进行检查:
① 机舱 、客舱和其他处所 ,包括上层建筑 、甲板室等均应予清除和清洁,并进行仔细检查,特别应注意易于腐蚀 ,碰撞磨损的部位;
② 对于不连续结构处 、上层建筑侧壁方窗开口等易产生应力集中的部位应特别注意;
③ 检查锚、锚链或锚索 ,如为锚链应排列好进行检查 ,确认其数量和状态;
⑤ 检查座椅与甲板的连接 ,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体尤应注意检查。
③ 锚、锚链或锚索应予检查 ,如发现任何链环的最大磨损部分的平均直径比规范规定直径减少 12%及以上时 ,应予换新 ,锚索如有必要应予更换;
④ 对于钢质游艇,应进行下列部位的测厚:可疑区域及船中0.5LWL 范围内至少 2 个横剖面;对铝合金游艇 ,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 ,应进行测厚。
(4) 中间轴 、推力轴及其所有轴承 ,如轴系对中和轴承磨耗情况正常 ,则轴承的下瓦可不必拆出检查。
( 5 )减速齿轮箱 ,包括大齿轮 、小齿轮、轮齿、轴 、轴承、推力轴承和离合器 ,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打开检查;
(6)辅助机械 :包括空气压缩机及其中间冷却器和安全装置 ,所有重要用途的泵 ,均应进行检查;
(9)舱底水系统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和检验 。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 ,阀 、阀箱或旋塞 、过滤器和泥箱应进行检查 ,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应打开检查;
( 10)压载水系统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检查和试验 。如验船师认为必要时 , 阀 、阀箱或旋塞应打开检查;
( 11)燃油、滑油 、冷却水系统 ,应拆开进行检查或试验;
( 12)推进机械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 。对重要机械的控制系统应进行试验 ,证明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 13)不与艇体结构组成一体的燃油舱柜 ,进行内外部检查 。在第 1 次换证检验中 ,如外部检验满意 ,则可免去内部检验;
( 14) 主配电板(箱)、应急配电板(箱)、分配电箱上的附件应检查 ,过电流保护和熔断器应作检查和校核 , 以证明能分别对各自电路提供适当保护;
( 15 )发电机的各种保护应尽实际可行进行试验 ,证明保护装置的动作满意;
( 16)主发电机在工作负荷状态下作单机和并联运行试验 ,检查原动机调速器和负荷分配的功能;
( 17 )对重要用途的电动机及其控制器应作检查 ,如认为必要时 ,应尽实际可行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运行试验;
( 18)定期间隔不超过 5 年应进行空船重量检查以核实空船排水量以及重心纵向位置的变化 。如发现或预测空船重量的偏差超过2% ,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 1% LWL ,则需要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19)对电磁离合器(如设有时)应检查空隙并作好记录 ,出现过度偏心时应予校正。对离合器和控制器应进行检查和试验。
2.2.4.2 对于 15 年以上艇龄的纤维增强塑料游艇 ,换证检验时应进行船体结构评估 , 即巴柯尔硬度测试:
( 1 )巴柯尔硬度测试时 ,应在船首部、中部、尾部区域应用巴柯尔硬度测试仪测量船体左右舷的甲板、舷侧板、船底板、龙骨板的硬度值 ,测量的点数应不少于 22 个 ,并取其算术平均值。
(2)纤维增强塑料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则应撤销本章2.1.3 中的证书:
① 存在分层 、凸起、气泡等现象的区域面积大于船体外板表面积 5%的;
2.2.4.3 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的游艇 ,还应增加下列项目:
2.2.5.1 游艇初次检验中应按本章 2.2.1.2 及 2.2.1.3 中带“ * ”者提供送审图纸和技术文件。
2.2.5.2 检验项目可视艇龄和艇的实际状况确定 ,但至少按换证检验(本章 2.2.4)项目进行。
3.1.1.1 按本章要求核定干舷的游艇 ,应确保其具备足够的结构强度和稳性 ,且其开口及关闭设备、排水设备和人员保护应全部符合本章的规定。
3.1.1.2 艇体外板上的开口数量应在游艇设计及正常运行情况下减至最少。
3.1.1.3 通往干舷甲板以下处所 、封闭上层建筑或稳性计算时计入浮力的处所,其甲板开口的门槛/围板高度应不小于表 3.1.1.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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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位置 1 ”:在干舷甲板上或者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其他露天甲板上,或者位于从首垂线起 1/4水线长以前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
上述露天甲板包括上层建筑、甲板室、升降口和其他类似甲板结构的顶部甲板。
3.1.1.4 门、舱口 、通风管 、空气管及其关闭装置的密性要求见表 3.1.1.4 。所有门和脱险通道舱盖均应两面都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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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关闭装置应永久性装设在开口上 ,关闭装置的强度应至少与其安装处的船体部分的强度要求相当 。关闭装置如需手动操作 ,应就地设有清楚的开闭标示以确保人能正确操作。
3.2.2.1 所有的天窗应为有效的风雨密结构 ,并应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游艇的中心线处。
3.2.2.2 如果天窗是可开启型 ,则应设有能在关闭位置将其关紧的有效装置。
3.2.2.3 设计用于脱险目的的天窗应两面都能操作 ,并且在脱险的方向上应不采用钥匙开启 。在内侧的所有手柄应为非移动式的 。脱险天窗应在考虑其位置后容易识别和方便安全使用。
3.2.2.4 天窗的玻璃材料及将其在框架内紧固的方法应满足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2020)》的有关规定。
3.2.3.1 舷窗系指面积不超过 0.16m2 的圆形 、椭圆形或其他形状开口 ,舷窗(包括窗玻璃) 的强度、
支撑结构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2020)》的有关规定。
3.2.4.5 干舷甲板以上的窗应为非开启型或非易开启型 , 当游艇航行时 ,可开启式窗必须关闭锁紧。
3.2.4.6 驾驶位置的窗还应满足本特别规则第 10 章第 3 节的相关要求。
3.2.5.3 用于脱险通道的舱口盖应能从两侧开启 ,且在脱险的方向上应不采用钥匙开启 ,在内侧的所有手柄应为非移动式的 。逃生舱口应适当布置以便易于识别 、安全方便使用。
3.2.6.1 用于燃油和其他液体舱柜的空气管应构造坚固 ,并设有风雨密自动关闭装置 ,如空气管的开口端有舷墙或其他可防止浸水的其他结构保护 ,则可不设关闭装置。
3.2.6.2 设在干舷甲板上的空气管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 760mm,如空气管有舷墙保护,可减小至不小于 450mm 。设在上层建筑甲板上的空气管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450mm。
3.2.6.3 加注油柜如设有溢流管,则其空气管开口端高度应至少在溢流管顶端以上 760mm;加注油柜如未设溢流管 ,则其空气管开口端高度应至少在注入管顶端以上 760mm。
3.2.7.1 应为全船提供适当的通风排气 ,起居处所应能防止来自机器、排气装置和燃油系统的气体或蒸汽进入。
3.2.7.3 在首部 1/4 水线长范围内的通风筒 ,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见本章
3.1.1.3 ),和在其他位置的通风筒 ,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均无需装设关闭装置。
3.2.9.1 每个通到艇壳板的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 3 篇第 2 章的相关要求。
3.3.1.1 如果舷墙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的露天部分形成阱 ,则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以迅速排出甲板积水和放尽积水。
游艇一侧的舷墙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积 A 应按下式计算,对上层建筑甲板上的阱,每一侧舷墙的排水舷口面积应不小于 0.5A:
3.3.1.2 如舷墙的平均高度大于 1.2m,每增加 0.1m 高度,每 1m 长度的面积 A 值应增加 0.004m2 。如平均高度小于0.9m ,则 A 可类似相应减小。
对无舷弧的游艇 , A 值应增加 50% 。如舷弧面积小于下表 3.3.1.2 所列标准舷弧面积 , A 的增加值按线性内插确定。
3.3.1.4 所要求的排水舷口面积的 2/3 应布置在舷墙的甲板上表面至阱高度的一半范围内 。排水舷口的下缘应尽可能接近甲板面。
3.3.2.1 露天甲板上的每个凹槽应为风雨密结构 ,并应设有足够的设施在游艇正常的纵倾和横倾情况下能快速自排水 。露天的游泳池或浴池应作为凹槽处理 ,并设置排水设施。
3.4.1.1 游艇的干舷和最小船首高度应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 3 篇B 型船舶进行计算 。其中 ,干舷至少应不小于0.35m ,最小船首高度至少按沿海航区进行计算。
3.4.2.1 设计水线应清晰地和永久地标注在游艇的两侧 。也可以设计水线为分界 ,上下部分用不同颜色区分来代表设计水线或其他显而易见的标志。
3.4.2.2 游艇不应在任何导致其设计水线在平静水中正浮情况下被浸没在水下的工况运行。
( 1 )应按约 1.5m 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
(3)如因游艇正常工作需要 ,允许用钢丝绳代替栏杆 。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
(4)如因游艇正常工作需要 ,可允许在两个固定撑柱和/或舷墙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
( 5 )如舷墙满足3.3.1 要求的排水舷口面积要求 ,则可允许舷墙和栏杆的组合,其最下面的开口高度一般应不超过230mm。
3.5.1.3 通往游艇尾部 、机舱和艇上工作必须到达的其他区域 ,应设有保护人员的设施(例如栏杆、安全索、跳板或甲板下通道)。
3.5.1.4 如果日光浴垫布置于距离任何舷墙或栏杆 0.6m 范围内时,相关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为日光浴垫表面以上800mm( 日光浴垫表面高度按垫体实际高度加床垫厚度的 50%计算)。本条款不适用于长凳座椅或其他人员通常不会踩踏或站立的其他水平表面。
3.5.1.5 如果游艇的功能会受上述所要求舷墙和/或栏杆的妨碍,则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甲板上人员等效安全性的替代方案供批准。
3.5.2.1 人员可能行走的甲板、通道和梯道应设计为防滑型。
3.5.2.2 入口、梯道、跳板等应至少在一侧设有扶手,净宽度为 1.8m 及以上的梯道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1.1.1 游艇的浮力、分舱与稳性至少应满足本章的要求。
4.2.1.1 游艇的完整浮力应足以支持其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
4.2.1.2 计算稳性时 ,可计入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如下:
(2) 干舷甲板上符合类似条件的甲板室可计入 ,但未设有至上一层甲板的补充出口的甲板室和门不能风雨密关闭或门槛高度不符合第 3 章表 3.1.1.3 要求的甲板室除外;
4.2.2.1 游艇应校核如下装载情况的完整稳性,使其应满足下述 4.2.2.3 至 4.2.2.6 的完整稳性适用要求: ( 1 )满载出港 ,载有全部乘员和行李及 100%的备品和燃料;
(2)满载到港 ,载有全部乘员和行李及 10%的剩余备品和燃料。
在校核装载工况中,除游艇操作人员外的其他乘员分布及重量应符合所有乘员均集中在所能达到的最上一层甲板 ,按每平方米 4 人计算 ,乘员重量取为每人 82.5kg ,重心在甲板面以上 1.2m。
4.2.2.2 除游艇操作人员外的其他乘员集中一舷时的分布及重量、重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乘员集中密度 :按每平方米 4 人计算 ,乘员重量取为每人 82.5kg;
M 乘员 = (0.0825 × Np) × (0.45 × B) t ·m式中: Np为游艇上除操作人员外的乘员人数 ; B 为艇宽 ,m。
(3)当上述自由活动面积不够分布全船总乘员数时 ,多余乘员应正常分布在上层的客舱内 ,以计及其对重心升高的不利影响;
( 1 )复原力臂曲线( GZ 曲线)至 30°的面积应不小于 0.055m ·rad,至 40°或进水角(取小者)的面
(2)复原力臂曲线 30°至 40°之间或 30°至进水角(如小于 40°) 之间面积应不小于 0.03 m ·rad;
(3)横倾角等于或大于 30°处的复原力臂值应不小于0.2m;
0.055 + 0.001(30° -θmax ) m ·rad;
( 5 )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 GM应不小于0.15m;
(6)其稳性衡准数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 4 篇第 7 章中关于沿海航区客船的相关要求。
( 1 )复原力臂曲线( GZ 曲线)下至θ角的面积A应不小于:
(2)复原力臂曲线 30°至 40°之间或 30°至进水角(如小于 40°) 之间面积应不小于 0.03 m ·rad;
( 5 )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 GM应不小于0.15m;
(6)其稳性衡准数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 4 篇第 7 章中关于沿海航区客船的相关要求 ,其中横摇角可按双体客船计取。
4.2.2.5 按上述 4.2.2.2 规定的乘员集中一舷分布时 ,游艇的静倾角应不大于 12°。
4.2.2.6 采用下列公式计算游艇回航时的静倾角应不大于 12° 。对于高速游艇 ,可利用试航试验、或模型试验数据获取不超过 12º时的航速及舵角 ,并将其记录在完工稳性资料中。
4.3.1.2 艇体最前部应设有水密防撞舱壁 。该舱壁通常应向上延伸至干舷甲板 。如游艇设有长艏楼,则应向上延伸至艏楼甲板 。防撞舱壁位于首垂线之后的距离 ! ( m )应为:
( 1 )对于无球鼻首的游艇 , ! = 0.05LWL ~(3+0.05LWL );
(2)对于有球鼻首的游艇 , ! =( 0.05LWL -f)~ ( 3+0.05LWL -f);
上式中: f——取 G/2 或0.015L 的小者 。其中 G 为球鼻首侧投影的最前端到首垂线的水平距离 ,m。
对于位于上述限定范围内的水密防撞舱壁 ,可以具有阶层或凹入。
4.3.1.3 机舱的两端应分别设置水密横舱壁 。机舱设于船尾的,则尾尖舱的前壁可构成机舱的后水密横舱壁。
4.3.1.4 在所有情况下,水密舱壁应能至少支承水头达到干舷甲板所产生的压力,水密舱壁上的阶层和凹入应与阶层或凹入处的舱壁具有同样强度。
4.3.2.1 水密分隔上的开口数量应设计为满足游艇正常运行情况下保持最少 。凡是为了如因出入、管路、通风 、电缆等需要而穿过水密舱壁和甲板时 ,应设有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装置。
4.3.2.2 铅或其他易熔材料不应用于穿过水密舱壁的管系上,以防发生火灾时该管系的损坏导致舱壁的水密完整性受损。
4.3.3.1 游艇应按照 4.2.2.1 要求的装载情况在相邻两水密横舱壁之间破损的情况下经受 4.3.3.2 至4.3.3.4 假定的破损 ,其残存能力应满足下述 4.3.3.5 至 4.3.3.7 的破损稳性适用要求。
4.3.3.2 破损假定 :假定破损发生在除水密舱壁以外的任何地方 ,破损范围假定如下:
(1)纵向范围 :3m + 0.03LWL 或 11m ,取小者;
(2)横向范围 :0.2 B,在设计水线水平面上自舷侧向中心线垂直量取;
(4)首尖舱浸水或尾尖舱浸水 ,对于双体游艇应分别考虑一个片体和两个片体;
(5)任何会导致更不利的横倾、初稳性高度的小于上述范围的破损也应考虑。
4.3.3.4 浸水假定 :渗透率标准如表 4.3.3.4 所示 。如经计算证实 ,渗透率可用其他数字。
单体游艇在破损后和经平衡后(若有平衡装置),其最终状态的稳性要求如下:
(2)所形成复原力臂曲线平衡角后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 的正值范围至少为 15 ° ;
(3)该范围内的曲线下面积不小于 0.015 m ·rad ,见图 4.3.3.6;
(4)该范围内的最大复原力臂应不小于按下式求得的值 ,但在任何情况下应不小于0.1m 。其中;
式中: Mheel=最大 ( M 乘员 , M 风) ,t ·m ;
M 乘员——乘员集中一舷的横倾力矩 ,按本章 4.2.2.2 计算;
Z —— 水线以上侧投影面积中心至水下侧面积中心或至平均吃水 1/2 处的垂直距离。
单体游艇在浸水中间阶段最大复原力臂应至少为 0.05m ,且正复原力臂的范围至少为 7 °。 4.3.3.7 双体游艇破损稳性
双体游艇在破损后和经平衡后(若有平衡装置),其最终状态的稳性要求如下:
(2)所形成复原力臂曲线平衡角后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 的正值范围至少为 5 ° ;
(3)该范围内的曲线下的面积应不小于 0.015m ·rad;
(4)该范围内的最大复原力臂不小于按4.3.3.6(4) 中公式求得的值。
双体游艇在浸水后在采取平衡措施前的最大横倾角应不超过 12° , 浸水中间阶段正稳性范围应不小于3 ° , 面积应不小于 0.005m ·rad。
4.3.3.8 在为了校正横倾角而必需采用平衡措施时 ,其控制设备应能在干舷甲板以上操作 ,平衡所需时间应不超过 15min 。关于采用平衡措施的资料应纳入艇主手册。
4.3.4.1 游艇的驾驶室内应永久性展示破损控制图以供使用。
( 1 )每层甲板上的水密舱室边界、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和控制开关的位置 、指示器和报警器(如有);
(2) 门的密性程度、操作模式、正常位置操作环境(海上开启、海上保持关闭 、永久关闭), 门的位置指示器 、渗漏检测和报警设备(如有);
(4) 突出显示进入所有舱口 、舱室和甲板的梯道和梯子 ,显示进入点上下或只是单向通过(在楼梯或梯子的底部):
( 5 )所有舱底泵 、压载泵和破损控制的任何其他相关泵 ,及其控制点和相关阀门的位置;
(6)对于具有测深管的所有处所 ,包括空舱 ,显示测深管的位置;
( 7 )纵剖面图应显示舱室限界 ,并附有确保舱室水密完整性所需的水密关闭设备清单和液舱清单,并描述舱室内的处所。
破损控制图中与防火控制图相同设施或设备的图示符号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船舶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 A.952(23)决议)。
4.3.4.3 艇主手册应包括维持游艇正常操作情况下水密完整性所必需的设备 、条件和操作程序 。还应包括游艇及其乘员为残存安全所必需的要素 ,如关闭装置、设备/装载的系固、测深报警等。
4.4.1.4 倾斜试验报告和所得的空船特性应在用于完工稳性计算之前经船舶检验机构核查。
4.4.2.1 应将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稳性资料手册放在艇上供使用。
5.1.1.3 主推进系统及其传动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经得住一切运行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最大工作应力。
5.1.1.4 机械 、燃油舱柜以及相关的管系和附件等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其预定的用途 ,其安装和防护应使其在游艇正常航行时对人员的危害降至最低 ,应特别关注运动部件、热表面及其他危害之处。
5.2.1.2 对 LWL 为 48m 及以下的游艇 ,锅炉和压力容器可按公认的标准设计制造。
5.2.1.3 所有动力供应的燃油泵均应能在机舱外安全而易于到达的位置关停。
5.2.1.4 应设有措施隔断在机舱火灾中可能流入的燃油源 ,应设有可在机舱外关闭的燃油隔断阀 。该阀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油舱柜之处。
5.2.1.5 如装设燃油液位计 ,不应从油柜顶部以下部位贯穿舱壁 ,且在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 ,不得有燃油溢出。如需采用侧装式的磁性翻板式液位计,则其结构、强度和与舱柜的连接型式应予以特别考虑。
5.3.1.1 所有游艇均应设有有效的舱底排水装置 , 以便能抽除及排干任何水密舱室中的水 ,但固定用来装载淡水、压载水、燃油以及设有在所有实际可能情况下能够使用的其他有效抽除设施的处所除外。
5.3.1.3 机器处所内舱底水排除设施的布置,应在游艇正浮或横倾不大于 5 ° 时 ,至少能通过 2 个舱底水吸口进行排水 ,且须有一个为直通舱底泵吸口。
5.3.1.4 当遭到设计时假设的破损后 ,舱底水系统应在所有实际可能出现的纵横倾状态下保持正常的工作能力 。控制舱底水吸入的必要的阀 ,应能从舱壁甲板以上进行操纵。
5.3.1.5 舱底水总管的内径 d1 应按下式计算 ,但舱底水总管的实际内径可按最接近的标准尺度取整,且不应小于计算值 5mm:
B——艇宽 ,对于多体游艇 ,系指在设计水线处或设计水线以下一个或多个片体的宽度 ,m;
5.3.1.6 机器处所和其他处所的舱底水支管内径 d2 应按下式计算,但舱底水支管的实际内径可按最接近的标准尺度取整 ,且应不小于计算值 5mm:
式中: d1 ——舱底水总管内径 ,mm ,按本节 5.3.1.5 所述公式计算。
5.3.1.10 舱底泵与舱底水管系的连接,应确保当其他舱底泵在拆开检修时,至少有 1 台泵仍能继续工作 。且舱底水管系的连接应防止各水密舱室之间发生沟通的可能性。
5.3.1.11 舱底水管系的布置应至少有一台动力舱底水泵在游艇被要求的所有浸水情况下可以使用。此项要求可采取下列方法之一予以满足:
(1) 所要求的舱底水泵之一应为 1 台有应急动力源的可靠的潜水泵 ;或
(2) 各舱底水泵及其动力源应分布在游艇的全长范围内 ,浸水时至少在未破损的舱室内有一台泵能供使用。
5.3.1.13 在 5.3.1.4 和 5.3.1.12 中所述的所有能从舱壁甲板以上操作的旋塞和阀,应在操作地点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控制装置 ,此外 ,还应设有表明阀启闭状态的指示装置。
5.3.1.14 在多体游艇的每一片体或每艘单体游艇上若未设舱底水总管 ,而在各舱独立设置舱底泵时,则应设有符合下列规定的舱底泵:
(2) 应至少设有1台能用于各个处所的移动式舱底泵 ,如果是电动的 ,该泵应由应急电源供电;
(3) 在多体高速船的每一片体或每艘单体高速船上舱底泵的总排量Qt应不小于5.3.1.8规定的舱底泵计算排量的2.4倍;
(4)每台潜水泵的排量Qn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 ,且最小为8 m3/h:
Qt——5.3.1.14(3) 中所规定的总排量 ,m3/h 。
5.3.1.15 对于通常无人值班的推进机舱以及通常情况下人员无法到达的其他舱室,应设舱底水液位报警 。该报警应在操作人员室和驾驶室设声光报警信号。
( 1 ) 确保为保持游艇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和满足正常居住条件所必需的所有电气辅助设备供电 ,而不需求助于应急电源;
6.2.1.2 当为主机服务的各种辅机、舵机油泵 、消防泵和舱底泵不需依靠电力时 ,至少应设 1 台独立发电机组。
6.2.1.3 仅设置 1 台发电机组时,其容量应足以向全艇电气装置供电 ,同时应将 6.3.1.2 条所述的蓄电池组在 10h 内充至额定容量的 80%。
6.2.1.4 主电源应向为游艇上人员通常能到达的处所提供照明的主照明系统供电。
6.3.1.3 应急电源不应与主电源在同一处所 ,并尽可能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
( 1 )救生筏的登乘地点、所有走廊 、梯道和出口 、航行控制站的照明;
(3)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内部通信设备(例如车钟系统等);
(6)其他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的设备(例如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舱底泵、应急消防泵、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等) 。
6.4.1.2 航行时不在机舱中操纵主机的游艇可不设传令钟。
6.5.1.1 任何遥控系统或自动控制系统的故障 ,均应能发出听觉和视觉的警报 ,并且不得妨碍正常的手动控制。
6.5.2.1 发动机应设有安全装置 , 以防止超速 、润滑油失压 、冷却介质断流和高温 、运动部件故障和超负荷等 。除了有完全断裂或爆炸的危险外 ,安全装置不得在没有预先报警的情况下导致停机。
6.6.1.1 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但下列情况除外:
(2)安装在非导电材料制成或覆盖的灯座或照明设备上的灯罩 、反光镜和防护件;
( 3 )设在非导电材料上的金属部件和拧入或贯穿非导电材料的螺钉 ,这些金属部件和螺钉以非导电材料与带电部件和接地的非带电部件相隔离 , 因此在正常使用中它们不可能带电和接触接地部件;
(4)具有双重绝缘和/或加强绝缘的可携式设备 ,但应满足公认的安全要求;
(7)工作电压不超过 50V 的设备 。对交流 ,此项电压为方均根值 ,且不应使用自耦变压器取得此项电压;
( 1 )用附设在软电缆或电线中的连续导体可靠接地、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 的设备;
(3) 由只供一个用电设备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工作电压不超过 250V 的设备;
在特别容易触电的狭窄或特别潮湿的处所中 ,应采用上述(3)和(4)所列设备。
6.6.1.4 所有电气设备的制造和安装应使其按正常方式使用或触及时 ,不致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2)配电板的两侧和背面 ,必要时包括前面 ,均应有适当的防护;
(3)对地电压或工作电压大于 50V 的裸露带电部分不应安装在面板上;
(4)必要时应在配电板的前后铺设防滑和耐油的绝缘地毯或绝缘格栅。
6.6.1.6 若采用电压为 1kV 以上至最高电压为 15kV 的交流高压电气装置 ,应采取必要的相应预防措施 , 以保证其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6.6.1.9 电缆的所有金属护套和金属外护层均应在其全长上保持电气连续性 ,并应可靠接地。
6.6.1.10 设备外部的所有电缆和电线至少应为滞燃型 ,并应在敷设中不致损及它们原来的滞燃性能。因特殊需要可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电缆 ,如射频电缆或数字计算机信息传输系统电缆。
6.6.1.12 如敷设在危险区域的电缆存在因这类危险区内的电气故障而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时,则应采取防止这类危险的专门预防措施。
6.6.1.13 电缆和电线的敷设和支承 ,应避免其被磨损或其他损害。
6.6.1.14 所有导体的端子和接头 ,应保持电缆原有的电气、机械 、滞燃以及必要时的耐火性能。
6.6.1.15 每一独立电路均应设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6.6.1.16 每一电路的过载保护装置的额定值或相应的整定值,应在该保护装置所在位置有永久性的标示。
6.6.1.18 在燃料舱内终止的所有照明和动力电路,均应在该处所以外设有能切断这些馈电线的多极开关。
6.6.1.19 蓄电池组应放置在适当的处所。主要用作放置蓄电池组的舱室应有适当的构造和有效的通风。
6.6.1.20 除本章 6.6.1.22 规定外,凡可能构成易燃气体着火源的电气设备或其他设备,不应装设在这些易燃气体存在的室内。
6.6.1.21 除经认可的密封式蓄电池组外 ,蓄电池组不应安放在居住处所内。
6.6.1.22 电气设备不应安放在任何易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包括专门存放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或类似处所 。非这些设备是:
(4)持有相应证书可在可能遇到的粉尘 、蒸气或气体中能安全使用。
6.6.1.24 所有非导体材料桅上均应设有避雷导体。非导体材料构造的游艇上的避雷导体,均应以适当的导体与可靠固定在轻载水线以下船体的铜板相连接。
6.7.1.1 需在失火状况下工作的设备的电缆 ,包括其供电电缆 ,如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和游艇上的主竖区(这些区域的电缆要求耐火电缆) ,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耐火电缆 。但下列设备可以除外:
( 5 )动力操作防火门的控制和动力系统以及所有防火门的状态指示系统;
(6)动力操作水密门的控制和动力系统以及所有水密门的状态指示系统;
6.8.1.2 船用电池产品应按本局《纯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5 )》附表进行认可和持证。
6.8.1.3 锂离子蓄电池可作为游艇的主电源 、应急电源和推进动力源。
6.8.2.1 为主电源和推进动力分别设置锂离子蓄电池的游艇 ,锂离子蓄电池的容量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2) 电力推进电源应至少设置两组独立蓄电池组 ,并能在任一蓄电池组失效时 ,剩余电源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 。同时 ,推进配电板的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 ,在任一分段失效时还能维持有效推进。
6.8.2.2 若仅由锂离子蓄电池组组成的公共电站作为主电源和电力推进电源 ,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公共电站应至少设置两组独立蓄电池组 ,并能在任一蓄电池组失效时 ,剩余电源仍能继续对电力推进、游艇和人员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 ,并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
(2)主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 ,在任一分段失效时 ,剩余分段的蓄电池组应能向 6.1.1.2所述的所有设备供电 , 同时还应维持有效推进。
6.8.2.3 若由发电机组和锂离子蓄电池组共同组成的公共电站作为主电源和电力推进电源 ,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应能在任一台发电机组或任一组蓄电池组失效时 ,剩余电源仍能继续对电力推进 、游艇和人员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 ,并应至少满足单程航行需要。
(2)主汇流排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 ,在任一分段失效时 ,剩余电源应能向6.1.1.2 所述的所有设备供电 , 同时还应维持有效推进。
6.8.2.4 游艇若使用直流配电系统,则还应满足本局《纯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5 )》第 5 章第 2 节的要求。
6.8.3.1 在布置蓄电池时 ,应考虑到蓄电池总存储电量(存储电量为蓄电池额定容量与额定电压的乘积):
( 1 )总存储电量大于20kWh 的蓄电池应安装在蓄电池舱内或开敞甲板上的蓄电池箱(柜) 中;
(2)总存储电量等于和小于 20kWh 但大于 2kWh 的蓄电池 ,可以安装在蓄电池箱(柜) 中 ,在保证箱(柜)使用环境的情况下 ,可置于机舱中;
(3)总存储电量等于和小于 2kWh 的蓄电池 ,可采用钢质外壳蓄电池包的形式 ,在保证包内使用环境的情况下 ,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处所。
6.8.3.2 蓄电池应位于防撞舱壁(如设有) 以后的区域。
6.8.3.3 蓄电池不应安装在受过热、过冷 、溅水、蒸汽 、其他损害其性能或加速其性能恶化影响的处所内 。其布置不应因其使用造成的着火、爆炸 ,而导致人员遭受危险和设备遭受损坏。
6.8.3.4 蓄电池专用舱室的门以及蓄电池的箱(柜) 的外面 ,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 ”标志。
6.8.3.5 蓄电池的布置应便于更换、检查 、测试和清洁。
6.8.4.1 蓄电池舱内应设置独立的温度监测装置 ,温度探测器的数量和位置应充分考虑处所的型式。当蓄电池舱内的温度高于设定值时 ,应能在游艇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6.8.4.2 蓄电池舱内不应安装与蓄电池无关的热源设备及管路(蒸气 、液体等) 。当蒸汽、液体等压力管路必须通过时,应禁止在蓄电池舱内设置其可拆接头,且管路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6.8.4.3 蓄电池舱内,应避免安装与电池系统无关的电气设备。若必须安装时,应尽可能远离蓄电池,且应将电气设备的发热量计入蓄电池舱通风量的计算中。
6.8.4.4 蓄电池舱内 ,在蓄电池热失控状态下需维持工作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3)低播焰 :系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测定 ,所述表面能适当地限制火焰的蔓延。
自开始至满 5min 时 … … … … … … … … …556℃
自开始至满 10min 时 … … … … … … … … …659℃
自开始至满 15min 时 … … … … … … … … …718℃
自开始至满 30min 时 … … … … … … … … … 821℃
自开始至满 60min 时 … … … … … … … … …925℃
( 5 )A 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衡准的舱壁与甲板所形成的分隔;
③ 其构造能使其在标准耐火试验最初的 1h 结束时防止烟和火焰通过;
④ 应使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 ,并使其在下列时间内 ,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 140℃ , 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温度 ,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 180℃ :
A-60 级 … … … … … … … … … … … … …60min
A-30 级 … … … … … … … … … … … … …30min
A-15 级 … … … … … … … … … … … … …15min
A-0 级 … … … … … … … … … … … … …0min
⑤ 原型舱壁或甲板应按《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进行试验 , 以确保满足上述完整性及温升的要求。
(6)B 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衡准的舱壁 、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形成的分隔:
① 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 ,在 B 级分隔制造和装配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应均为不燃材料 ,但可使用可燃装饰板 ,条件是这些装饰板应满足本章的其他要求;
② 具有的隔热值使其在下列时间内,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 140℃ , 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 :
B-15 级 … … … … … … … … … … … … …15min
B-0 级 … … … … … … … … … … … … … …0min
③ 其构造能使其在标准耐火试验最初的 0.5h 结束时防止火焰通过;
④ 原型分隔应按《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进行试验 , 以确保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
( 7 )C 级分隔: 系指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的分隔 ,这类分隔不需要满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有关要求 ,可使用可燃装饰板 ,条件是这些装饰板应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
(8)连续 B 级天花板或衬板: 系指终止于 A 级或 B 级分隔处的 B 级天花板或衬板。
② 不会在高温下产生过量的烟气和毒性物质对艇上人员构成危险。
阻燃材料应按照《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第 5 部分和第 2 部分通过试验予以确定。
( 10)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 A级分隔分成的区段,其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平均长度和宽度一般不超过40m。
( 11)起居处所 :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 、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 、影剧院、游戏和娱乐室、理发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以及类似的处所。
( 12)公共处所: 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 、休息室以及类似固定围蔽处所的部分。
( 13)服务处所 :系指用作厨房、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储物间、邮件及贵重物品室 、储藏室 、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 14)露天甲板: 系指在上方且至少有两侧完全暴露在露天的甲板。
( 15 )中央控制站 :系指集中设置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的控制站:
( 16)设有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的房间 :就游艇结构防火而言 ,系指设有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的房间(无论居住舱室 、公共处所、办公室或其他类型的起居处所):
① 框架式家具 ,如书桌 、衣橱 、梳妆台 、书柜或餐具柜 ,应完全由经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 ,但其使用面可采用厚度不超过2mm 的可燃装饰板;
② 独立式家具 ,如椅子、沙发或桌子 ,其骨架应由经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
③ 帷幔 、窗帘以及其他悬挂的纺织品材料 ,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测定 ,其阻止火焰蔓延的性能不次于质量为 0.8 kg/m2 的毛织品;
⑥ 装有垫套的家具 ,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测定 ,具有阻止着火和火焰蔓延的性能;
⑦ 床上用品 ,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测定 ,具有阻止着火和火焰蔓延的性能。
② 用作非主推进 ,但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 的内燃机;
③ 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或燃油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 ,如惰性气体发生器 、焚烧炉等。
( 19)燃油装置:系指用于向燃油锅炉输送燃油的处理设备,或向内燃机输送加热的燃油的处理设备,并包括处理压力超过 0.18MPa 油类的任何压力油泵、过滤器和加热器。
(20)控制站 :系指游艇无线电设备或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 ,或火警指示设备或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火警指示设备或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亦称为消防控制站。
( 21)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系指有由负责的游艇操作人员连续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22)艇库处所 :系指用于储存小艇 、水上摩托艇或任何其他发动机驱动单元和娱乐潜水系统的封闭处所。
(23) 桑拿房:系指由发热表面(如电加热炉)提供热量的加温室,其内温度通常在 80℃ ~ 120℃之间,该加温室也包括加热炉所在的处所和相邻的浴室。
(24)《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系指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 4 篇第 2-2 章附录2 的《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25 )舱壁甲板: 系指横向水密舱壁所到达的最高一层甲板。
(26)居住舱室阳台: 系指单个居住舱室的居住者专用的并从该居住舱室直接进入的开敞甲板处所。
7.2.1.1 游艇自身使用的主辅机械不得使用闪点低于 60℃的燃油。
7.2.2.1 使用燃油的游艇 ,其燃油储存、输送和使用的布置应能确保游艇和艇上人员的安全。
在正常情况下 ,机器处所应有充分的通风 , 以防止油气聚集。
(2)燃油舱柜不得设在从燃油舱柜溢出或渗漏的燃油可能落于热表面而构成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
( 3 )如有损坏会使燃油从设在双层底以上的储存柜 、沉淀柜和日用柜溢出的燃油管 ,应直接装设一个旋塞或阀门 ,且一旦此种油柜所在处所失火 ,应能在有关处所之外的安全位置加以关闭。
(4)燃油舱柜所在处所应予以通风 , 以防止可能的爆炸性气体的积聚。
( 5 )如使用独立式燃油柜 ,应设有足够大的溢油盘 ,溢油盘应设有合适的排泄管通向尺寸合适的溢油柜。
7.2.2.5 应配备安全有效的装置 , 以确定任何燃油舱(柜) 内的存油量:
( 1 )如使用测量管 ,则其不应终止于任何有引燃测量管溢油危险的处所 ,尤其是它们不应终止于船员所在的处所 。一般来说 ,测量管不应终止于机器处所 。但上述要求不可行时 ,如能达到下列所有要求,可以允许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
② 测量管终止于远离有引燃危险的地方 ,否则应采取预防措施 ,例如安装有效的挡板 , 以防止当测量管的终端发生溢油时燃油接触引燃源;
③ 测量管的终端装有自闭式关闭装置 ,在关闭装置的下方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旋塞 ,用以确定在关闭装置被打开前无燃油。应有措施以确保从控制旋塞溢出的任何燃油都不会被引燃。
(2)可以使用其他的油位测量仪来代替测量管 。这些装置(如上述( 1 )中①规定的装置)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 这种设施在舱(柜)损坏或注油过量时不应有燃油溢出到处所内 ,允许使用平板玻璃油位计(但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油位计),但需在油位计与油柜之间设有自闭阀;
② 这类设施应保持良好状态 , 以确保在使用时具有准确功能。
( 3 )对于双层底舱及以上的燃油舱柜 ,如其设有满足要求的溢流管或高液位报警装置 ,则当其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时 ,仅需满足上述( 1 )之②和③的要求。
但对于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密闭在防护外壳内而无外露部件的柴油机,若其内部设有泄油通路对泄漏的燃油收集并设有相应的报警或液位显示 ,则不必满足上述要求。
( 5 )输送油类和可燃液体通过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管子 ,应为已考虑失火危险的经认可的材料制成。
( 1 )对可能因燃油系统故障而接触到的温度超过 220℃的表面应妥善隔热。
(2)应采取措施防止在压力作用下可能从任何油泵、过滤器或加热器逸出的任何油类接触热表面。
7.2.3.2 本节 7.2.2.3(3) 的规定还应适用于润滑油舱柜 ,但容积小于 500L 润滑油舱柜、在游艇正常操作模式下阀门关闭的储油舱柜,或如确定润滑油舱柜上的速闭阀的意外操作会危及主推进机器和重要辅机的安全运转者除外。
7.2.5.1 游艇禁止使用酒精炉、燃气炉、卡式炉等明火炉灶。
7.2.5.2 如果使用电取暖器 ,应予固定装设 ,其构造应能最大程度减少失火危险 。不得装设因某一暴露元件的热度而可能使衣服 、窗帘或其他类似物料被烤焦或起火的电取暖器。
7.2.5.3 废物箱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 四周和底部应无开口。
7.2.5.4 在油类可能渗透的处所 ,隔热表面应能防止油类或油气的渗透。
7.2.5.5 如果在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使用甲板基层敷料 ,应采用不易引燃的认可材料 ,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确定。
7.2.6.1 如艇载小艇中使用的闪点小于 60℃的燃料,其布置 、储存和使用 ,应确保游艇和艇上人员的安全 ,并符合以下求:
( 1 )应尽量减小所载运的燃料的数量 ,通常最多不应超过 150L 。如能提供合理的容器 ,经同意 ,可接受更多数量燃的载运。
(2)此类燃油不应在开敞甲板上存储 ,载运容器应由认可的适用于所装载燃料标准材料制造 ,每个容器应清晰标明所装载的燃料种类。
④ 应设有能向驾驶室提供听觉和视觉报警的合适的气体探测系统 ,所安装位置应能被游艇操作人员经常观察。
⑤ 所有位于甲板以上 450mm 高度内的电气设备应为在汽油蒸汽中安全的认可型。
⑥ 位于甲板以上高度大于 450mm 位置的电气设备 , 防护等级至少为 IP55 级 ,应注意 , 电气设备包括启动装置、分电箱等。
⑦ 无论安装高度如何 ,位于处所内的以下设备应经在易燃气体中安全的认可型:
( 1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都应能从被通风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 。关闭装置操作位置应易于到达 ,有显著的永久性标志 ,且应指示出关闭装置是处在开启位置还是处在关闭位置。
(2)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 、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 ,应能从其所服务的处所外面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 。此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
( 1 )应设有供天窗开启和关闭 、在烟囱上正常排气通风开口关闭和通风挡火闸关闭用的控制装置。
( 3 )应设有停止送风机和排风机 、燃油驳运泵 、燃油装置所用的泵 、润滑油供应泵 、热油循环泵和油分离器(净油器) 的控制装置。
(2) 除行李室、桑拿房或服务处所的冷藏室外 ,所有衬板 、衬档、风档和天花板应为不燃材料。
(3)为了实用或艺术处理而用作某一处所内部分隔的局部舱壁或甲板应为不燃材料。
(4)衬板、天花板和用作遮蔽或分隔相邻居住舱室阳台的局部舱壁或甲板应为不燃材料。
(2)本条 7.3.2.2( 1 )所规定的用于表面和衬板的可燃材料 ,按所用厚度的面积所具有的发热值不得超过45 MJ/m2 。本要求不适用于固定在衬板或舱壁上的家具表面。
如果按本条 7.3.2.2( 1 )的要求使用了可燃材料 ,所用可燃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② 如果游艇装有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 ,则上述体积可包含某种用于建立“C”级分隔的可燃材料。
7.3.2.3 下述表面应按《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的规定具有低播焰性:
(2)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隐闭或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和衬档;
7.3.2.5 露天甲板和居住舱室阳台的家具和陈设应满足 7.1.1.2( 16)有关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的要求 ,除非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 以及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7.3.2.6 露天甲板上的家具和陈设与救生艇(如适用)、救生筏及相应的登乘站相邻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 1 )应为满足 7.1.1.2( 16)要求的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
(2)软垫家具经《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附件第8 部分试验认可。
7.4.1.1 外露内表面使用的油漆 、清漆和其他饰面涂料应不致产生过量的烟气及毒性物质 ,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来确定。
7.4.1.2 居住舱室阳台的外露表面(天然硬木甲板铺板除外)使用的油漆 、清漆和其他饰面涂料应不致产生过量的烟气及毒性物质 ,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确定。
7.4.2.1 如果在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使用甲板基层敷料 ,应采用在高温下不致产生烟气、毒性物质或爆炸危险的认可材料 ,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确定。
7.4.2.2 居住舱室阳台的甲板基层敷料应在高温下不致产生烟气 、毒性物质或爆炸危险 ,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确定。
7.5.1.1 应按照本条的规定设有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7.5.1.2 本节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抽烟式探火系统应为认可型并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7.5.1.3 如果要求用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对本节 7.5.4.1 所规定处所以外的处所提供保护,在每一这种处所至少应安装一个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的探火装置。
7.5.1.4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远距离分别识别每一个探测器及手动报警点。
7.5.1.5 安装在居住舱室内的火灾探测器 ,在被激发时 ,应能在其所在的处所内发出听觉警报。
7.5.2.1 本章有关规则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在安装后经过各种通风条件下的试验。
7.5.2.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定期进行试验 ,试验所用设备应能按探测器的设计反应出在相应温度下产生的热空气,或具有相应浓度或颗粒尺寸范围的烟雾或悬浮颗粒,或与早期火灾相关的其他现象。
7.5.3.1 A 类机器处应设置经认可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7.5.4.1 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梯道 、走廊和脱险通道内应安装符合本节 7.5.4.4 规定的感烟探测器 。还应考虑在通风管道内安装专用的感烟探测器。
7.5.4.3 内含天井的整个主竖区应按其整体范围受感烟探测系统保护。
7.5.4.4 除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没有点火源的无失火风险处所外 ,天花板和舱壁的构造应能在不降低防火水平的情况下 ,探测任何隐蔽和无法进入(需要借助工具进入) 的位置的烟雾。
7.5.5.2 如果外部甲板的悬垂结构下方有点火源或火灾风险 ,应设有手动报警按钮。
7.5.6.1 游艇在运行期间的人员配置或设备配备应保证负责游艇操作人员能立即接到任何初始失火报警。
7.5.6.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控制屏应根据故障安全原则(例如探测器开式回路应造成报警的条件)设计。
7.5.6.3 应将本节 7.5.4 和 7.5.5 要求的系统所使用的探火和手动报警装置集中于一个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应能够得到连续供电 ,并在万一正常供电电路失电时自动切换到备用供电电路。
7.5.6.4 应设置一个由驾驶室或消防控制站操纵的召集游艇操作人员的专用报警器 。该报警器可以是船上通用报警系统的一部分 ,并应能与除操作人员以外乘员处所的报警分开而单独发出报警。
7.5.6.5 仅用于娱乐目的的、可能会干扰火灾和/或一般紧急报警系统的听觉能力的音响系统,应在系统被激活时自动静音。
7.5.7.1 如果居住舱室阳台上的家具与陈设不是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 ,应安装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7.6.1.1 封闭在天花板 、镶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以紧密安装且间距不超过 14m 的挡风条作分隔 。在垂直方向上 ,此类封闭空隙 ,包括梯道、围壁通道等衬板后的空隙在内 ,应在每层甲板处加以封堵。
7.6.2.1 天井应装设抽烟式系统 。该抽烟式系统应由所要求的感烟探测系统启动 ,并能够手动控制。风机的容量应能在 10min 或更短的时间内将该处所容纳的全部烟气排出。
( 3 )防火分隔和隔热材料应确保在按照《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进行的任何曝火时间内 ,构芯的温度不能超过强度失效时的温度 。A 级分隔的曝火时间为60min ,B 级分隔的曝火时间为30min。
对于铝合金结构 , 隔热应使其构芯温度不高于环境温度以上200℃。
对于 FRP 复合结构,隔热材料应使得复合板构芯温度在标准耐火试验的规定时间内都不超过其结构强度丧失的变形温度 。且应在本章 7.7.2 所要求的表面进行隔热 ,但游艇外表面不必隔热。
(4) 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在油类产品可能渗透的处所 ,隔热表面应能防止油类或油气的渗透。
④ A类机器处所内敷设的隔热层应从最上部边界延伸至最轻水线以下300mm。
(2)其他设备 ,例如深油烹饪设备等 ,应视为有明显失火风险。
7.7.2.3 环围脱险通道的走廊舱壁和天花板应为“B-0”级分隔:
( 1 )7m 及以上的走廊(沿走廊中心线测量),其舱壁应从甲板延伸至甲板 ,但是如果舱壁的两侧均设有连续 B 级天花板 ,这种舱壁可终止于连续天花板。
(2)7m 以下的走廊 ,可以采用可燃材料构造 ,但其构芯应为满足“B-0”级标准的不燃材料。
7.7.2.4 梯道 、走廊和升降机应至少采用“B-0”级分隔进行保护 ,且设有自闭门。
7.7.2.5 隔相邻居住舱室阳台的非承重局部舱壁应能够由游艇操作人员从每一侧打开以便灭火。
( 1 )桑拿房的周界应为“A”级限界面,可将更衣室、淋浴室和洗手间包括在内 。桑拿房应同其他处所隔热至“A-30”级标准。
(2)直接通向桑拿房的浴室可视为桑拿房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 ,桑拿房和浴室之间的门不必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7 )上述桑拿房内均应设置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进行保护。
7.7.3.2 在对 A 级结构的防火细节进行认可时,应考虑到所要求隔热物的接头处和终止点的热传递危险。
① 导管应由不燃材料制成 ,其内外表面可加装低播焰性的膜 ,且在每一情况下 ,该膜按所用厚度的表面积所具有的发热值不得超过45 MJ/m2;
③ 导管位于沿该导管自“A”或“B”级分隔(包括连续“B”级天花板)上的开口量起不小于600mm的位置。
① 挡火闸(包括其相关操作装置)。但对于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中位于导管下端的挡火闸不要求进行试验 ,该挡火闸必须是钢制的并能停止导管中的气流;
② 贯穿“A”级分隔的导管贯穿件。但如钢套管通过铆接 、螺栓连接法兰或焊接直接与通风导管连在一起 ,则不要求进行试验。
(3)挡火闸应易于接近 。如果挡火闸位于天花板或衬板的后面 ,这些天花板或衬板上应设有检查孔,在孔上应标明挡火闸的识别号 。挡火闸的识别号还应在所要求的任何遥控装置上标明。
(4)通风导管应设有检查和清洁孔 。检查和清洁孔的位置应靠近挡火闸。
( 5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气口和出气口都应能从通风处所的外部关闭 。关闭装置操作位置应易于到达 ,有显著的永久性标志 ,且应指示出关闭装置的操作位置。
(6)法兰式通风导管接头中的易燃垫片不允许在“A”或“B”级分隔上开口的600mm 范围内和在要求为“A”级结构的导管上。
( 1 )用于机器处所 、厨房 、艇库处所或任何高失火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应穿过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和控制站 。若不可避免 ,则应:
② 通往上述处所的通风导管内紧靠贯穿的限界面处应设置由温度触发的自动挡火闸 。挡火闸还应能手动控制。
(2)如果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穿过起居处所或含有可燃材料的处所 ,其建造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 由钢制成 ,对有效横截面积小于 0.075m2 者 ,管壁厚度至少为 3mm ;导管有效横截面积在0.075m2 和 0.45m2 之间者 ,管壁厚度至少为4mm; 导管有效横截面积大于 0.45m2 者 ,管壁厚度至少为 5mm;
③ 在其穿过的所有处所均按“A-60”级标准隔热 ,但穿过卫生间及类似处所 、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舱 、空舱及辅机处所的导管除外。
② 一个位于导管和厨房炉灶罩盖接头处导管下端的自动和遥控操作的挡火闸 ,此外 ,还应有 1个遥控操作的挡火闸位于导管上端且靠近导管出口;
(2)穿过“B”级舱壁且有效横截面积超过 0.02m2 的通风导管应衬有长度为 900mm 的钢质套管 ,该套管在舱壁两侧的长度以各 450mm 为宜 ,但在此长度范围内为钢质导管者除外。
7.7.4.4 服务于设有内燃机的 A 类机器处所的风机室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 如风机室仅服务于 1 个邻近的上述机器处所,且在风机室和机器处所之间无防火分隔,服务于机器处所的 1 个或多个通风导管的关闭装置应位于风机室和机器处所外部。
② 如风机室同时服务于 1 个上述机器处所和其他处所,且通过A-0 级分隔与机器处所隔开(包括贯穿处),服务于机器处所的 1 个或多个通风导管的关闭装置可位于风机室内部。
(3)用于关闭处所内的排气风机和送风机和用于操作 7.7.4.3(2)所述的挡火闸的遥控装置 ;和
(2)直接通向蒸汽室的浴室可视为桑拿房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 ,蒸汽室和浴室之间的门不必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要求。
( 3 )如果大于 5kW 的蒸汽发生器位于周界内 ,其限界面应按A-0 级标准建造 。如果大于 5kW 的蒸汽发生器位于周界外 ,蒸汽发生器应设有A-0 级分隔 ,通往排放喷口的管道应隔热包覆。
7.8.1.1 游艇上至少应设有2 台动力驱动的消防泵 ,其中至少 1 台为独立动力驱动( 固定式或者手提式) 的消防泵。
7.8.1.2 上述2 台泵中 1 台为主消防泵 ,其排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其中 :L 为船长( m ),B 为船宽( m ),D 为型深( m )。
该消防泵通过 2 个邻近的消火栓 ,在满足规定的排量下 ,维持最低 0.2N/mm2 压力。
7.8.1.4 消防泵应与消防总管相连 ,如设有应急消防泵应在泵的出口与消防总管之间设有隔离阀 ,并在机器处所外进行操作 。对于采用离心泵型式的消防泵应与消防总管之间设置止回阀。
( 1 )遇热易于失效的材料 ,除非其有充分的保护 ,不得用于消防总管和消火栓 。管子和消火栓的位置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
(2)水灭火系统被设计成至少能从任何消防栓喷射一股有效水柱 。消防总管的直径尺寸应能保证有效地分配消防泵最大出水量的需要。
( 3 )消火栓的布置应确保仅靠 1 根消防水带的长度喷出一股水柱到艇在航行时乘员通常可到达的艇上的任何部分。
① 应设有至少一个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的国际通岸接头。
(2) 除非艇上每一消火栓配备有 1 条消防水带和 1 支水枪,否则各消防水带接头与各水枪应能完全互换使用。
(3)本条 7.8.1.5 所要求的每个消火栓应至少配有 1 条消防水带 ,并且这些水带应只用于灭火或在消防演习和检验时试验灭火设备。
① 就本章而言 ,标准水枪的尺寸应为 12mm 、16mm 和 19mm ,或尽可能与之相近 。经同意 ,允许使用直径更大的水枪。
② 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 ,不必使用尺寸大于 12mm 的水枪。
③ 在机器处所和外部位置 ,水枪的尺寸应能从最小的泵 ,在本条 7.8.1.2 所述压力下的两股水柱中 ,获得最大限度的出水量 ,但不必使用大于 19mm 的水枪。
7.8.2.1 手提式灭火器应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的要求。
(3)起居处所内不超过 10m 距离的可到达之处应设有手提式灭火器 。在每一甲板至少应设有 1 具手提式灭火器 ,但总量不应少于 4 具 。驾驶室应设有 1 具 CO2 灭火器和 1 具干粉灭火器。
(4)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 2 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其他等效灭火器。
① 按每 375kW 输出功率配 1 具适用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手提式灭火器 ,至少 2 具,但总数不必超过 5 具 ;或者
② 至少应设有 2 具适于扑灭油类火灾的手提式灭火器 , 以及 1 具容量为45L 的泡沫灭火器或 1具 16kg 的 CO2 灭火器。
含有锅炉 、燃油装置或类似设备的 A 类机器处所应按照上述②的要求配备。
(6)油漆间 、易燃液体储藏室 、无线电室和厨房等均应至少设有 1 具手提式灭火器 ,其中 ,厨房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为适用于扑灭烹饪器具内动植物油脂等烹饪物引发的 F 类火灾的灭火器。
( 1 ) 能在艇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 10 个灭火器的 100%和其余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 。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 60 份 。艇上应备有充装说明。
(2) 对于不能在艇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 ,应额外配备本条 7.8.2.3( 1 )所确定的相同灭火剂量 、型式、容量和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7.8.3.1 若艇上设有合计总功率≥ 120kW 的内燃机处所或设有 175 kW 及以上燃油锅炉及类似设备的处所 ,应设有经认可的下列固定式灭火系统中的一种:
7.8.4.2 如果居住舱室阳台上的家具与陈设不是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 ,应安装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 1 )二氧化碳系统 ,设计成能至少放出相当于所保护处所总容积 40%的自由气体;
(3)水雾或喷水器系统 ,设计供水能力为 5L/(min/m2) 。水雾系统可连接在游艇消防总管上 ;或
(4)若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试验资料 ,也可以接受除上述 7.8.5.1( 1 )、(2)、(3) 以外的系统或装置。在任何情况下 ,该系统均应能从所保护处所的外部进行操作。
7.8.5.2 易燃液体储藏室应由经认可的适宜的灭火设备予以保护。
7.8.6.1 安装在围壁处所中或开敞甲板上的深油烹饪设备应装有下列装置:
(2)1 个主恒温器和 1 个后备恒温器,以及 1 个在任一恒温器出现故障时引起操作人员警觉的报警装置;
( 5 )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控制器 ,为便于游艇操作人员使用 ,其上应有清晰的标示。
(2)对设有除操作人员以外乘员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 ,按其除操作人员以外乘员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 ,或如这种甲板多于一层,按其一层甲板除操作人员以外乘员处所和服务处所的最大长度 ,每80m(不足80m 以 80m 计)应备有 2 套消防员装备以及 2 套个人配备,每套配备包括《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中所规定的项目。
7.8.7.3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在易于到达的位置并随时可用。该位置应有永久性的清晰标志。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 1 套时 ,其存放位置应彼此远离。
7.8.7.4 在充分考虑到游艇大小和类型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增加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的数量。
7.8.7.5 应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 2 个备用充气瓶 。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 ,只需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 1 个备用充气瓶。
7.8.7.6 艇上每一消防组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 。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
7.9.1.1 应使用第 8 章 8.2.4.3 条所要求的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将失火情况通知游艇乘员。
7.9.2.1 符合第 8 章 8.2.4.4 条要求的公共广播系统或其他有效通信设施应在遍及所有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 、控制站和开敞甲板的范围均可通用。
7.9.2.2 如果仅用于娱乐目的的音响系统可能会干扰公共广播系统的可听性 ,则应在该系统被激活时自动静音。
但对于上述处所有一条直接通向开敞甲板时可仅设 1 条脱险通道 。长度小于 5m 或一般无人进入或不是持续有人操作的主推进机器处所 ,可仅设 1 条脱险通道。
7.10.1.2 低于开敞甲板的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正常通道在任何情况下应布置成通向开敞甲板而不应穿过厨房、机舱或其他高失火危险的处所。
7.10.1.4 除起居处所外,如果脱险通道不穿过厨房、机舱或水密门,可对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可只设1 条脱险通道。
7.10.1.5 脱险通道应确保无堵塞通道的家具和障碍物 。此外 ,脱险通道内的家具应予以固定。
7.10.1.6 脱险通道上所有的门应能从两面开启 ,且朝逃生方向应不用钥匙。
7.11.1.1 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应包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游艇安全操作的必要信息和须知。该手册应包括关于游艇操作人员对游艇总体消防安全所负责任方面的信息。
7.11.1.2 应在每一游艇操作人员餐厅和娱乐室或在每一游艇操作人员居住舱室内配备 1 本消防安全操作手册。
7.11.1.4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可与第 7.15.1.3 条要求的培训手册合并。
7.12.1.1 根据第 1 章第 1.5 条 ,游艇可以实施关于本章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7.12.2.1 工程分析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①编写并提交检验机构 ,并应至少包括下列要素: ( 1 )确定有关船型和处所;
(2)判定游艇或处所不符合的规定要求;
(3)判定有关游艇或处所的失火和爆炸危险 ,包括:
① 判定可能的着火源;
② 判定各有关处所火势增大的可能性;
③ 判定各有关处所产生烟气和有毒物质的可能性;
④ 判定火灾 、烟气和有毒物质从有关处所向其他处所蔓延的可能性。
(4)确定规定要求对有关游艇或处所提出的消防安全性能衡准;
① 性能衡准应基于本章的消防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
② 性能衡准所规定的安全度应不低于应用规定要求所达到的安全度;
③ 性能衡准应可量化并具备可测量性。
( 5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细节描述,包括列出设计时采用的假设 ,以及所建议的任何操作限制或条件;
(6)表明替代设计和布置符合所要求的安全性能衡准的技术论据。
7.12.3.2 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指明替代设计和布置符合本条要求的文件副本应随船携带。
① 参见《消防安全替代设计和布置指南》( MSC/Circ. 1002)。
7.12.4.1 如果替代设计和布置所规定的假设和操作限制发生了改变,应根据改变后的条件进行工程分析并应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7.13.1.1 除符合本章相应要求外 ,艇库处所还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7.13.2.1 艇库处所须提供每小时至少 6 次换气有效动力通风系统。
7.13.2.2 动力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服务于此类处所能有效封闭的通风导管应与每一此类处所分开 。该系统应能从此类处所以外的位置进行控制。
7.13.2.3 如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设有空气质量控制系统,通风系统工作时可减少换气次数和/或通风量。
7.13.2.5 驾驶室应设有显示所要求的通风能力任何损失的装置。
7.13.2.6 应结合气候情况和海况,设有在发生火灾时可从处所外部快速关闭和有效封闭通风系统的装置。
7.13.2.7 包括挡火闸在内 ,艇库处所的通风导管禁止穿过其他处所 ,应直接通向开敞处所。
7.13.3.1 处所侧板、端部和天花板上的永久性开口的位置应使艇库处所内的火灾不会威胁到救生艇筏的存放区和登乘站以及艇库处所上部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中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
7.13.4.1 除本条 7.13.4.2 中规定者外 ,电气设备和电线应为适于在易爆炸性汽油和空气混合物中使用的型式。
7.13.4.3 如果在排气通风导管内装有电气设备和电线,这些电气设备和电线应为经认可能在易爆炸性汽油和空气混合物中使用的型式,并且任何排气导管的出口,考虑到其他可能的着火源,应位于一个安全的位置。
7.13.5.1 游艇禁止携带锂电池动力的小艇 、摩托艇及类似设备。
7.13.5.2 不允许使用可能构成可燃气体着火源的其他设备。
7.13.6.1 泄水孔不得通向机器处所或其他可能存在着火源的处所。
7.13.7.2 手动报警按钮的间距应使处所内的任一部分到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都不超过 10m,且在靠近此类处所的每个出口处应布置 1 个手动报警按钮。
7.13.8.2 经同意,可允许使用经过实尺度试验已表明对控制艇库处所可能发生的火灾同样有效的任何其他固定式灭火系统 ,该试验应在模拟此类处所内流动的汽油火灾条件下进行。
7.13.8.3 如果安装了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鉴于在该水雾灭火系统工作期间有大量的水积聚在一层或几层甲板上会导致稳性的严重削弱 ,应作出下列安排:
( 1 )在舱壁甲板以上处所 ,应设有泄水孔以确保这些水能被迅速直接排往舷外 ,并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
(2)在舱壁甲板以下处所 ,排水系统的尺度所达到的排量应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消防水枪的组合容量的 125%,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从所保护位置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位置进行操作。
7.13.8.4 在每个艇库处所的每层甲板应提供至少两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同等效能灭火器,在进入该处所的每个出入口应设置至少一个手提式灭火器。
7.14.1.1 游艇上应设有防火控制图 , 防火控制图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 4 篇第 2-2 章第 2-2.1. 18 条的要求。
(3)应组织负责灭火的小组 。在游艇运行期间 ,这些小组应具备在任何时候都能完成其职责的能力。
( 1 )应培训艇上工作人员熟悉游艇的布置和可能需要其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及操作。
( 3 )对承担灭火职责的艇上工作人员 ,应通过开展艇上培训和演习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定期评估,以发现需要提高的方面,从而确保其灭火技能方面的适任性得以保持,并确保灭火组织处于就绪状态。
( 5 )应为演习期间所使用的呼吸器气瓶配备艇上充气装置 ,或艇上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气瓶以替换已使用的气瓶。
( 1 )应在每一艇上工作人员居住舱室内配备 1 本培训手册。
① 有关烟气危害 、电气危险、易燃液体和艇上类似常见危险的一般消防安全操作和预防措施;
② 关于灭火行动和灭火程序的一般须知 ,包括报告火灾及使用手动报警按钮的程序;
7.16.1.1 游艇在运行期间的任何时候,艇主或游艇营运机构应对其防火系统及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予以维护保养 ,使其随时可用。
( 1 )下列防火系统应保持完好状态 , 以确保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所要求的作用:
① 结构防火 ,包括防火分隔以及在这些分隔上的开口和贯穿件的保护;
(2)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随时即可使用 。已使用过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立即再充装或用等效装置替代。
( 1 )维护保养 、试验和检查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 ,并充分考虑到确保灭火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
(2)维护保养计划应保存在艇上 ,并应在海事管理部门要求时出示 , 以供其检查。
(3)维护保养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防火系统和灭火系统及设备(如设有):
① 消防总管 、消防泵和消火栓 ,包括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
7.17.1.1 如在艇上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用于主推进或主电源 ,还应满足本节规定。
7.17.2.1 蓄电池舱(室)与起居处所应相互远离布置,若确需相邻布置时,二者的共用限界面应尽可能减至最小 ,并采用满足本节 7.17.2.4 所要求的隔热结构。
7.17.2.4 对于钢质或铝合金材料建造的游艇,蓄电池舱(室)与相邻处所之间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L-30”级分隔的结构 ,但与空舱、卫生间等无失火危险的处所可为“AL-0”级。
7.17.3.1 蓄电池舱(室)如设置动力通风系统 ,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2)通风管道的布置应使蓄电池舱(室) 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通风;
③ 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的导管,通过蓄电池舱(室) 的导管 ,均应隔热至“AL-30”级标准。
( 5 )通风口应有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措施 ,并在发生火灾时能有效关闭 ,进风口应远离出风口;
( 7 )应设有在发生火灾时可从蓄电池舱(室)外关闭动力通风系统的控制设施 ,关闭装置操作位置应易于到达 ,有显著的永久性标志 ,且应指示出关闭装置是处在开启位置还是处在关闭位置。
7.17.5.1 锂离子蓄电池舱(室),应设有下列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进行保护:
( 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其容量按该处所总容积的9%进行设计,其性能应满足《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2023 修改通报第 1 篇第 3 章附录的要求;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其容量应按该处所总容积的 40%进行设计;
(3)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其出水率按 5L/(min/m2)进行设计,喷嘴距蓄电池顶部的距离应不小于 0.5m,该系统可以和艇上的消防总管相连接。
( 1 )应至少配备 4 具容量至少 5kg 的手提式七氟丙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其中 1 具位于该处所入口外附近处。
7.17.5.3 应在蓄电池舱(室)或蓄电池箱(柜) 附近至少备有 2 只带适当长度绳子的消防水桶。
1 、本特别规则第 7 章中所要求的 A 级防火分隔可采用如下等效结构而不必试验:
2 、本特别规则第 7 章中所要求的 B 级防火分隔可采用如下等效结构而不必试验:
8.1.1.1 救生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的有关规定。
8.1.1.2 本章要求游艇配备的救生设备 ,可准许采用其他救生设备替代 ,但需通过试验并经认可。
8.1.1.3 为游艇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要配备的所有救生筏在所有人员集合并穿妥救生衣后 ,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30min 内载足额定乘员及属具降落水面。
8.1.1.4 所有救生设备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并立即可用 。救生设备在一切有助于探测的表面应具有鲜明易见的颜色 ,并装贴逆向反光材料。
8.1.1.5 游艇上存放的水上娱乐活动安全器具应与艇上配备的救生设备分开存放 ,并有明显的标识,以免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被误用。
8.1.1.6 艇上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 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 。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可使用开敞式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8.2.1.1 游艇应配备不少于核定乘员额定数 110%的气胀式救生筏。另外应增配一只救生筏,以确保任何救生筏丢失或不能使用时 ,其总容量还能容纳艇上总人数。
8.2.1.2 救生筏应尽量存放在靠近起居处所及服务处所的地方 ,并且:
( 1 )使该救生筏及其存放装置不会妨碍任何其他救生筏的操作;
(2)持续处于准备使用状态 ,使 2 名操作人员能在不到 5min 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
(3)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位于安全的并有遮蔽的地方 ,并加以保护免受火灾和爆炸引起的损坏;
(4)每只救生筏的存放应将其首缆牢固地系在艇上 ,如不切实际 ,至少在准备释放时满足此要求;
( 5 )每只救生筏或救生筏组的存放应设有一个符合要求的自由飘浮装置 , 以使每只救生筏能自由飘浮 ,在游艇下沉时能自动充气。
8.2.2.1 游艇至少配备 4 只救生圈 ,其中至少2 只带救生浮索 ,2 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 。救生浮索的长度不少于30m。
8.2.2.2 装有自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不应装有救生浮索。
8.2.2.3 装有自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能从驾驶室或驾驶翼桥快速释放抛投。
( 1 )应分布在游艇两舷易于拿到之处 ,并在可行范围内 ,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 ;至少有 1 个应放在船尾附近;
8.2.2.5 500 总吨及以上的游艇,救生圈的配备应满足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8.2.3.1 游艇上至少应为每人配备 1 件救生衣 ;艇上还应至少配备 2 件备用救生衣 ,存放于甲板上或集合站明显易见的地方。
8.2.3.2 应为值班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 。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应存放在驾驶室 、机舱控制室和任何其他有人值班的地方。
8.2.3.5 救生衣应放在容易到达之处 ,其位置应予明显标示。
游艇应配备 1 套抛绳设备 ,并应存放在驾驶室或其附近易于到达之处 ,并能随时迅速取用。
( 1 )每艘游艇应配备 12 枚经认可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 1 )所有游艇应提供 1 套固定式或便携式或由这两种型式设备兼容的应急措施 , 以供艇上应急控制站、集合站和登乘站及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络;
(2)所有游艇应配备 1 套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 以供召集乘员至集合地点和采取应变部署表所列行动之用 。当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启动时 ,娱乐声响系统应自动关闭;
( 3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在所有起居处所和操作人员通常工作处所以及所有开敞甲板上都能听到其报警;
(4)机舱和其他高环境噪声水平的处所应配备辅助视觉指示器和呼叫设备。
( 3 )仅用于娱乐目的的音响系统可能会干扰听到公共广播 ,在公共广播激活时 ,娱乐音响系统应自动静音。
8.3.1.1 集合站应设在紧靠登乘站的地方 。每个集合站应在甲板上有足够的无障碍场所 , 以容纳指定在该站集合的所有人员 ,其人均占地面积至少为0.35m2。
8.3.1.2 通往集合站的路线应设有发光指示标志 ,集合站应张贴专用符号①。
8.3.1.3 集合站和登乘站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处所和工作区域到达的地方。
8.3.1.4 救生筏应能从游艇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少于 4.5m 高度的甲板上登乘,否则应按照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 4 篇第 3 章相关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8.3.1.5 艇舷降落的救生筏的每处登乘站或每相邻两处登乘站均应设置 1 具经认可的登乘梯 , 以供艇上人员登入降落到水面上的救生筏 ,其单根长度在游艇纵倾至 10°(或稳性资料手册中定义的破损工况下的最大纵倾角,取小者)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 的所有情况下可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允许接受用可供人员进入至在水面的救生筏的经认可设施代替这些登乘梯, 但游艇的两舷均至少已设有 1 具登乘梯。如登乘位置距离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小于 1.5m ,可以不必配备登乘梯。
8.3.1.6 在通往救生筏存放处的所有通道 、梯口和出口 ,连同登乘站和救生筏存放处所及其抛投降落水面应由符合第 6 章第 3 节所要求的应急电源提供应急照明。
8.4.1.2 应配有 1 盏用于搜救落水人员的便携式探照灯。
8.5.1.1 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 4 篇第 3 章第5 节的相关要求。
8.6.1.1 每艘游艇应配备指明游艇操作人员应变任务的应变部署表 ,并应特别指明每位操作人员应到达的岗位及必须执行的任务。
应变部署表应在游艇开航前制定完毕 , 由游艇操作人员签字后将其副本张贴在驾驶室、机舱、居住及公共处所 。如遇操作人员变动或情况改变 ,应及时修订。
( 1 )艇上水密门 、防火门 、阀 、流水孔 、舷窗、天窗 、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的关闭;
1 参见国际海事组织 A.1116(30)决议通过的《逃生路线表示和设备标记》。
8.6.1.4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负责维护的人员 , 以便保证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并立即可用。
8.6.1.5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关键人员受伤后的替换者 ,要考虑到不同应变情况要求不同的行动。
8.6.1.6 应变部署表应规定召集全体操作人员至救生艇(如适用)、筏的明确信号,并列出这些信号的全部细节 , 由紧急报警系统施放。
( 1 )每间操作人员餐室及文娱室 ,或每间操作人员室应配有 1 份符合本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2)训练手册的内容应包括艇上所配备的救生设备和最佳救生方法的须知和资料 ,用易懂的措词和图表予以说明 。如果可能 ,最好用视听教材(录像或幻灯) 的形式提高训练的效果 。训练手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⑤ 所有救生器具 、属具(如海锚、救生通信设备 、烟火信号) 的使用方法;
⑧ 拯救方法 ,包括直升飞机救助、船舶救助 、抛绳设备的使用方法;
( 1 )操作人员上艇后 ,应在不迟于 2 个星期内接受包括艇上救生艇(如适用)、筏属具在内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的艇上培训;
(2)每位操作人员均应听课 ,救生设备培训课程应包括但不限于:
② 低温保护问题 ,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
③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
8.6.4.2 航行时间不超过 1h 的游艇,应在开航前或开航后立即向乘员介绍救生衣的穿着方法、撤离路线、集合站位置、登乘须知等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允许使用资料、标贴或播放录像代替宣讲。
① 先使用本章 8.2.4.3 所要求的报警系统,然后通过公共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宣布进行演习,将乘员和操作人员召集至集合站 ,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
⑤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 ,至少降落 1 艘救生艇(适用时);
(2)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实际可能按上述( 1 )⑤要求 ,在逐次演习中降放(适用时);
( 3 )每艘救生艇在弃船演习中 ,应至少每 3 个月下降一次并每 6 个月降落下水一次 ,降落下水后由指定操作的操作人员进行水上演练(适用时);
(4)在每次弃船演习时 ,应测试用于集合与弃船的应急照明系统。
8.6.6.1 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以及游艇上培训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内。
9.1.1.1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产品性能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的有关规定。
( 1 )操作控制装置的数量及其设计 、功能状况、位置 、布置和大小均应简单 、快速和有效 。控制装置的布置应使误操作的机会减至最小;
(2)所有操作控制装置应允许正常的调节以便于操作 ,并应在通常操作位置易于识别 。凡不需要通常操作的控制器 ,不应放在进出方便处;
(3)在设备中或游艇上应提供足够的照明 , 以便能在任何时间识别控制器和方便辨认指示器 。为防止影响航行 ,应提供减弱任何设备光源输出的手段;
(4)设备的设计应做到 , 当误操作控制器时不应造成设备的损坏或对人体的伤害;
( 5 )如一套设备系与另一套或多套设备连接 ,则各套设备仍应保持其性能;
(6)若配备数字输入键盘 ,则“0 ”至“9 ”数字的布置应符合标准①的规定。
9.1.1.3 电源要求:
( 1 )设备应具有防止过流 、过压、电源瞬变和电源极性偶然反接的保护装置;
(2)如规定设备应使用多个电源工作 ,则应提供从一个电源迅速转换到另一电源的装置 ,但该装置并不需安装在设备之中。
9.1.1.4 耐久性和对环境条件的适应性:
( 1 )在游艇通常所经历的各种海况 、游艇运动 、振动、湿度和温度的情况下 ,设备应能连续正常工作;
(2)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环境条件及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
9.1.1.5 防干扰
( 1 )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可行的措施 ,保证艇上无线电通信设备与艇上其他设备的电磁兼容性;
(2)应限制所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 ,使不妨碍与游艇安全有关的听觉;
(3)通常安装于标准罗经或操舵磁罗经附近的设备 ,应清楚地标明这些设备可能安装的位置距此类罗经的最小安全距离。
9.1.1.6 安全防护措施:
( 1 )要尽可能防止偶然接近危险电压处 。所有部件和电线 , 当其直流或交流或两者结合(无线电频率电压除外)的峰值电压大于 55V 时,应加以防护以免偶然接近,而且当防护罩移开时应自动断开一切电源 ,或者将设备制造成只有使用板手 、螺丝刀等专用工具才能接近电压部件 ,在设备内和防护罩上均应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2)应采取措施使设备的裸露金属部件接地 ,但不应造成任何电源线端接地;
(3)应采取一切措施保证设备辐射的电磁射频能量对人体无危害;
(4)带有可能造成 X 射线辐射元件的设备 ,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在正常情况下 ,设备 X 射线外辐射应不超过有关规定的限度;
② 当设备的内部所产生的 X 射线辐射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时 ,应在设备内部安装明显的警告标志 ,并在设备手册中写明使用设备时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③ 如设备任一部分发生故障可能增加 X 射线的辐射量 ,则设备资料中应有适当的说明对可能增加辐射量的情况提出警告 ,并指明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 1 )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装置易于更换 ,不必仔细复杂的重新校准或调整;
9.1.1.8 标志 :设备的每个装置外面应清楚地标出制造厂的识别标志 、设备的型号和产品编号 , 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
9.2.1.1 游艇应按表 9.2.1.1 的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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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北斗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在满足如下所有条件后才可配备:
(a)完全建成完善的支持北斗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岸基控制和搜救网络;
(b)北斗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 4 篇第 4 章附录4 的要求,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检验和发证。
9.2.1.2 表 9.2.1.1 中的 VHF 应具有 DSC 和电话功能 。此处 DSC 功能是指满足 ITUR M.493-10 所规定的 A 级 DSC 功能。
9.3.1.1 无线电通信设备应由主电源 、应急电源和专用备用电源供电 。专用备用电源应能向无线电设备供电 1h 。当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时 ,可不要求设置专用备用电源。
9.3.1.2 游艇在海上时 ,全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供电及作为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组的充电 ,应始终能自游艇电站获得足够的电力。
9.3.1.4 作为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组的位置和安装应保证最有效的使用 ,且在任何气候条件下 ,充满电后的电池应至少提供要求的最少工作小时数。
9.3.1.6 备用电源蓄电池组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 ,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之处 。也可把蓄电池组安装在防水结构的箱内 ,该箱应存放在最高连续甲板之上 ,并装在离甲板不小于 50mm 高度处。
9.3.2.2 无线电通信设备应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处所,从而确保电磁兼容性 ,避免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
9.3.2.3 无线电通信设备应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并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变化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
9.3.2.4 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处所 ,应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 、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 ,为操纵无线电装置的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的照明。
9.3.2.5 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处所 ,应清楚地标明呼号 、船台识别号及其他适于无线电装置使用的代码。
9.3.2.6 对航行安全所需要的 VHF 无线电话频道控制器 ,应设在驾驶指挥位置附近 ,可供随时使用。必要时 ,在驾驶台两翼应备有能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装置 ,此要求可由便携式 VHF 设备来满足。
9.3.2.7 救生艇筏双向 VHF 无线电话可以是便携式的或安装在救生艇筏上。便携式救生艇筏双向 VHF无线电话可储存在驾驶室 。游艇所配备的搜救定位装置应存放在能迅速放入救生艇筏的位置处。
9.4.1.1 每艘游艇在海上时 ,应在 VHF 的 DSC70 频道保持连续值班。
9.4.1.2 应在游艇通常驾驶的位置在 VHF16 频道保持连续守听值班。
9.4.1.3 每艘游艇应配有无线电记录簿 ,记载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性的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切事件 。记录应符合 ITU-R 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10.1.1.1 航行设备的产品性能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的有关规定。
10.1.1.2 若航行设备附有辅助装置,则该装置除应满足本章要求和相应的性能标准外,其操作应尽可能合理可行 ,且其故障不应影响主设备的性能。
10.1.1.3 操作控制器的数量 、设计和操作方式、位置 、布置以及大小均应达到简单 、快速和有效操作要求 。控制器的布置应能将误操作减至最低限度。
10.1.1.4 所有控制器应便于进行正常的调整,并在设备的正常操作位置易于识别。凡不需要经常操作的控制器不应放在易于接近的位置上。
10.1.1.5 具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上自带或艇上照明), 以便随时都能识别控制器和易于看到显示器的读数 。应提供减弱任何设备光源输出的手段。
10.1.1.6 若配备数字的输入键盘 ,则从“0 ”至“9 ”数字的布置应符合公认的标准① 。但如配备的是办公室机器和数据处理使用的字母式键盘布置,从“0 ”至“9 ”数字的布置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的有关标准。
10.1.1.7 在游艇通常可能遇到的各种海况 、游艇运动 、振动 、湿度 、温度和电源波动的情况下,设备应能连续地工作 。设备应能经受规定的有关试验。
10.1.1.8 航行设备应设有防止过电流 、过电压 、电源瞬变和偶然的极性反接影响的保护装置。
10.1.1.9 如航行设备使用一个以上电源,则应设有迅速从一个电源转到另一个电源的转换开关,但该转换开关并非必需安装于设备之中。
10.1.1.10 应提供措施使设备的裸露金属部件接地 ,但不应造成任何电源端子的接地。
10.1.1.11 应采取一切步骤保证设备辐射的电磁射频能量对人体无害。
10.1.1.12 可能造成 X 射线辐射的元件的设备 ,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 ,设备的 X 射线外辐射量应不超过设备性能标准所规定的限度;
(2) 当设备内部所产生的 X 射线辐射超过设备性能标准所规定的标准时 ,应在设备内部安装明显的警告标志 ,并在设备手册中写明使用设备时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3)如设备任一部分发生故障可能增加 X 射线的辐射量 ,则设备资料中应有适当的说明 ,并对可能增加辐射的情况提出警告并指出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10.1.1.13 应采取各种合理的实际可行措施 , 以保证航行设备与艇上其他设备之间的电磁兼容性。
10.1.1.14 应限制航行设备各部件产生的机械噪声 ,使其不妨碍与游艇安全有关的听觉 。安装在驾驶室和其他噪声敏感区内的航行设备及其部件所产生的噪声级应不超过65dB( A )。
10.1.1.15 在标准磁罗经或操舵磁罗经附近的设备及其部件 ,应按规定安装 ,并应清楚地标示这些设备离开磁罗经的最小安全距离。
10.1.1.16 航行设备的外壳防护型式应与其安装场所相适应。
10.1.1.17 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装置易于更换 ,无须仔细复杂的重新校准或调整。
10.1.1.18 设备的制造和安装应考虑方便检查和维护保养。
10.1.1.19 航行设备应具有标明制造厂 、型号和编号 、出厂年月等的铭牌 , 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
( 1 )1 台罗经 ,用于确定游艇首向并将其发送给其他设备;
10.2.1.2 对于需要夜航的游艇 ,除满足 10.2.1.1 外 ,还应设有下列设备:
( 1 )从驾驶位置上所见的海面视域 ,在所有吃水和纵倾状态下 , 自船首前方至任何一舷 10° 范围内均不应有两个船身以上的长度或 500m(取其小者)遮挡;
(2)在驾驶室外正横前方从驾驶位置所见的海面视域内任何障碍物造成的盲视扇形区域的遮挡 ,应不超过 10° 。盲视扇形区域的总弧度不应超过20° 。在盲视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域应至少为 5° 。但在本条
( 1 )中所述之视域内 ,每一单独的盲视区均应不超过 5° ;
(3)从驾驶位置上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不小于 225°的扇面 , 即从正前方至游艇任一舷不小于 22.5° 的正横后方向;
(4)从主操舵位置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从正前方至游艇每一舷至少 60°的扇面;
( 5 )驾驶室甲板以上的驾驶室正前窗下部边缘高度应尽可能保持低位 。任何情况下 ,该下部边缘均不应成为障碍 ,遮挡本条所述的前视视域;
① 驾驶室窗之间的框架应保持最低数量 ,且不应设置在任何工作站的正前方;
③ 不管天气状况如何 ,在任何时候至少两扇驾驶室正前窗应提供清晰的视域。
10.3.1.2 船舶检验机构也可接受有关公认标准①作为替代上述 10.3.1.1 条要求。
① 如《大型游艇—驾驶室视线》( ISO 24482:2023)。
11.1.1.1 除另有规定外,游艇的防污染要求,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第 5 篇的相关规定。
11.1.1.2 游艇应装设生活污水贮存舱(柜),该贮存舱(柜)应有足够的容积以贮存游艇产生的生活污水 ,并应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
11.1.1.3 游艇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的管路及合适的排放接头或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11.1.1.5 游艇乘员处所和室外至少各应配备 2 套垃圾收集装置。
12.1.1.2 信号设备的性能和配备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第 4 篇第 8章的规定。
12.1.2.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号灯的垂向位置、水平位置和间距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的规定。
12.1.2.2 当游艇按规定仅配备 1 盏桅灯时 ,其应在船中之前显示该灯。
12.1.2.3 对总长为 50m 以下的游艇 , 当垂直装设两盏或两盏以上号灯时 ,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m ,其中最低一盏号灯应设置在舷缘以上高度不小于 4m 处。
12.1.3.1 航行灯控制板应设在驾控台(或控制台)上。每只航行灯均应由航行灯控制板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而且在这些分路的两个绝缘极上能由安装在该控制板内的开关和熔断器或断路器进行控制和保护。
13.1.1.2 游艇应设有保护艇上所有乘员的永久性坚固围蔽处所,围蔽处所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预期航行水域可能遇到的波浪和天气条件所产生的载荷。
( 1 )按照本特别规则要求中稳性、消防和救生等要求核定的乘员数量 ;和
( 1 )开敞观光甲板系指供乘员散步 、游览、观光 、休闲、娱乐的露天甲板或设有顶棚的开敞甲板;
(2)室内观光处所系指供乘员休闲 、娱乐 、观光 ,且设有观光窗的坐席舱或乘员公共处所 ,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0m。
13.2.1.2 观光区域应尽量布置在便于乘员游览、观光的部位,且观光区域内尽量减少妨碍乘员活动的障碍物。
13.2.1.3 下列处所不应核定乘员 ,亦不能作为观光区域:
(2)距开敞式的机器处所或开敞式的驾驶室的位置 0.5m 之内的范围;
13.2.1.4 游艇上每位乘员观光区域面积不少于 6m2 ,其中室内观光区域面积不少于 1.5m2。
( 1 )观光区域的面积包括开敞观光甲板面积和/或室内观光甲板面积;
② 量计室内观光甲板面积时 ,应以高出甲板(平台) 1.0m 的水平高度量取;
③ 量计开敞观光甲板面积时 ,其宽度自排水槽里边量起 ;无排水槽和栏杆或舷墙位于排水槽以内时 ,应自栏杆或舷墙里边量起;
④ 观光区域的甲板(平台)上设有坐席时 ,坐席所占用的面积也应计入观光区域甲板(平台) 面积;
⑤ 计量所得的面积应扣除该面积内不能供乘员活动的障碍物(含宽度小于 0.6m 处所)所占的面积。
13.3.1.1 应为每位乘员设置一个布置在游艇围蔽公共活动区域内的座位 ,座位宽度不小于 500mm,最小纵向深度尺寸 750mm(即作为本身纵向深度尺寸加上座位前放脚净距离) 。
13.3.1.2 对于高速游艇 ,应为每个驾驶员座椅配备安全带。
13.3.1.3 游艇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公认标准的急救药箱。游艇操作人员应负责管理急救药箱,并确保它们保持良好状态 ,并在其有效期内。
13.3.1.4 围蔽的乘员处所设置空调系统 ,且空调系统的动力应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防污染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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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号:为发放证书时的检验编号,检验编号为每次检验工作唯一,详见海事局检验编号授予办法。
1.4 船舶识别号: 由海事机构授予的识别号,详见海事局识别号授予办法。
1.5 船检登记号: 由船舶检验机构授予的登记号,详见海事局登记号授予办法。
2.1 游艇类别:填写游艇设计类别,如 Ⅰ 类、 Ⅱ类、 Ⅲ类。
2.5 游艇制造厂:系指实施建造并出具游艇质量合格文件的制造厂名称。
2.6 游艇改建厂:系指实施重大改建并出具游艇质量合格文件的改建厂名称。
2.8 艇长/满载水线长:填写游艇艇长和满载水线长, 中间以 “/”分隔。按本特别规则相应的定义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 m。
2.9 艇宽:按本特别规则相应的定义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 m。
2.10 型深:按本特别规则相应的定义填写,取两位小数,单位为 m。
2.11 艇体材料:填 “钢质”、“铝合金”、“纤维增强塑料”等。
2.12 干舷:填写本特别规则要求核定的最小干舷高度,单位为 mm。
( 1 )型号: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如型号为 6135ACa 、6300C 等。
(3 )额定功率: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单位为kW。如为马力应换算成kW。
2.22 记事:填写设计有义波高以及船舶检验机构认为应记录的其他事项。
3.1 于__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填写检验完成日期。
3.2 在________________:填写实施检验的地点。
3.3 经_______________ 检验:按检验类别填写。
3.4 有效期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止: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超过 2 年。
3.5 记事:填写遗留项目及船舶检验机构认为应记录的其他事项。
3.6 验船师:实施检验的具体验船师,由多个验船师执行检验时,由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签名验船师。
4 检验签证栏:用于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的各种检验合格后的签署。
4.3 记事:填写检验结果、遗留项目及限制条件等船舶检验机构认为应记录的事项。
4.6 验船师:签证的具体验船师,由多个验船师执行检验时,由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签名验船师。
1.1 艇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名,与《游艇安全与环保证书》上的一致。
1.2 船舶识别号: 同《游艇安全与环保证书》上的船舶识别号。
1.3 船检登记号: 同《游艇安全与环保证书》上的船检登记号。
1.4 编号:为签发该附页时的检验编号,加盖发证机关业务用章。
1.7 蓄电池舱数量(个): 当游艇设置蓄电池舱时,填写蓄电池舱的数量。
1.8 箱式电源数量(个): 当游艇设置箱式电源时,填写所配备的箱式电源的数量。
1.9 蓄电池箱(柜)(个):填写开敞甲板上设置的蓄电池箱(柜)的数量。
1.10 直流配电板型号、交流配电板型号:按产品证书或铭牌填写。
1.11 记事:填写检验单位认为应记录的事项(包括蓄电池/蓄电池包的型号、额定容量、额定电压等相关参数)。
1.2 艇主手册应提供适当考虑环境的对于安全操纵艇、设备和系统为必须的内容。艇主手册可包括在使用之前应予以考虑的检查作业明细表。
1.3 手册应包括一具有供参照页码的索引或目次表 。内容可以文字、符号与图像表述①。
1.4 在艇主手册中所用的单位应为符合 ISO 1000 的国际单位制单位(SI),可在括号内附加其他单位。
1.5 可以使用样图 、原理图 、照片和示意图 ,样图无需按比例画。
1.6 艇主手册应用中文编制。
2 艇主手册的内容
2.1 每一本艇主手册均应具有一段引言 ,规定拟使用该艇的艇主的职责。
2.2 在艇主手册中 ,应提供下列内容:
2.2.1 游艇制造厂 、负责把艇投放至市场的公司或个人的名称;
2.2.2 型号或类型的名称;
2.2.3 游艇的设计类别(一个或多个)和各自的定义② ;
2.2.4 根据艇的设计类别(一个和多个) ,对最大推荐载荷、人员和装置的解释 ,包括:
( 1 )由制造厂推荐的人员数(以每人 82.5kg 计);
(2)基本设备的质量;
(3)贮存物或货物、干供应品 、未包括在以下(4)和( 5 )中的可消耗液体;
(4)便携式箱柜内装至最大容量的可消耗液体(淡水 、燃油);
( 5 )固定式舱柜内装至最大容量的可消耗液体(淡水 、燃油);
(6)拟装载的救生筏或艇载小艇:
① 艇的主尺度;
② 吃水 ,包括空艇与满载状态;
③ 主推进的类别;
④ 固定式燃油柜的公称容量( L ),说明根据纵倾和装载,不可使用其全部容量的叙述,以及应保持 20%的备用的叙述 ,燃油类别以及注入点和泄出点(如设有) 的位置;
⑤ 固定式淡水柜的容量( L ),说明根据纵倾和装载 ,不可使用其全部的容量的叙述,以及注入点和泄出点(如设有) 的位置;
⑥ 固定式污水柜的容量( L ),以及贯穿艇体或甲板之附具和泄出点(如设有)的位置;
⑦ 固定式滑油柜的容量( L ),清洁和使用 , 以及注入和排出点的位置。
(2)最大推荐载荷(kg );(如选择减小此最大推荐载荷 ,则可提供附加内容);
① 如切实可行,应把相关的文字和图形加以编排,使能被一起加以考虑。
② 仅需定义有关的设计类别。
③ 建议通过计算细分此满载质量。
发动机的内容:
( 1 )制造厂的最大推荐发动机功率(kW );
(2)最大推荐发动机质量(如有关) 。
与浸水危险和稳性有关的内容:
( 1 )载荷的建议:
① 建议保持并非由制造厂所提供的供应品和其他设备以及艇上人员的总重量在最大推荐载荷以下 ,且适当地分布。
(2)艇体上的开孔:
① 通过样图 、草图或任何便利的方式 ,标明通海旋塞和贯穿艇体配件的位置;
② 为使浸水危险减至最小,保持通海旋塞、尾舱泄水孔 、甲板顶塞和在艇体中的其他开启关闭装置为关闭或开启(取合适者)的建议,如必需,提供这些装置的使用说明书;
③ 建议在适当时,例如在恶劣天气下或滑行速度时,保持舷窗盖 、窗 、门、舱口盖或通风开口等为关闭 。如必需 ,提供使用说明书。
(3)舱底泵:
① 警告:建议舱底泵系统并不指定用于破损控制(除非此艇系专门指定用于此目的或具有浮性);
② 按照其安装 , 由泵制造厂所确定的每台舱底泵的位置、排量;
③ 使用说明书(如有关);
④ 例行检查和维护的说明书;
⑤ 安全注意:定期检查所有舱底泵的功能。清洁泵的吸水口,清除垃圾,如果在首尖舱和尾尖舱的舱壁上设有通海旋塞 ,则其应保持关闭 ,且只应在将水引入主舱底时才打开。
(4)稳性:在艇主手册中应列入与艇的航行限制相关的稳性内容。对高速游艇,还应说明游艇滑行或高速航行时的以下危险:
① 方向失稳 ,常常与横摇和纵摇失稳耦合;
② 滑行艇在平静水面下丧失纵向动稳性引起埋首;
③ 单体艇增大速度引起横稳性减小;
④ 单体滑行艇纵摇和升沉耦合引起艇首周期性升沉/出入水(海豚式运动);
⑤ 由于单体滑行艇颔线浸没导致产生倾覆力矩。
与失火危险或爆炸有关的内容:
在艇主手册中应列出以下内容。如果此内容已在设备/发动机的用户手册中列出,则仅需引用该手册。
( 1 )推进发动机、发电机组等 , 以及发动机安全使用的说明 ,例如:
① 按规定时间运行发动机舱的风机;
② 确保冷却水的流量;
③ 在加燃油时采取预防措施 ,例如在艇上不准吸烟和对溢漏的燃油进行处理;
④ 防止损坏燃油管系;
⑤ 避免易燃材料与热的发动机部件相接触;
⑥ 建议不要把内存汽油的设备贮放在并非指定用于此用途的舱室内。
(2)灭火设备 :本特别规则所要求的灭火设备有关内容应包括在艇主手册中;
(3)失火脱险设施:舱口盖 、门和在失火情况下拟用作从艇内脱险之设施的其他开口的标识和位置 , 以及对它们使用程序的解释(如适用);
(4)对于锂离子电池动力推进的或作为主电源的游艇,还应包括制造商规定的在锂离子动力电池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采取特殊应急响应措施。
电气系统- 失火危险、爆炸或电击
应列出以下有关内容:
( 1 )直流或交流的电气系统不正常使用可能导致的失火或爆炸危险;
(2)交流的电气系统不正常使用可能导致的电击危险;
(3) 阐述电气系统安全使用 ,包括有关的说明(如适用) ,例如:
① 蓄电池选择开关的操作;
② 开关板的说明;
③ 更换熔断器的程序和指出熔断器位置 、类型和容量的图;
④ 对不得阻塞蓄电池通风管道的要求(如有关);
⑤ 在再充电以及断开/重新连接蓄电池时的预防措施;
⑥ 警告!不得在带电的交流系统上工作;
⑦ 在接通/断开岸电时的预防措施;
⑧ 如果游艇设有岸电供电 ,应禁止靠近岸电连接处游泳 , 以免发生危险。操纵特征
( 1 )发动机起动 :对在起动发动机时 ,为防止艇运动和/或推进器转动之安全操作的说明;
(2)专门的考虑 :正确操纵艇的说明;
(3)应急操舵 :应急操舵装置的位置和使用(如适用) 。
正确的运行― 其他建议和内容
( 1 )防止人员落水和重新登艇:
① 对于该艇外部不属于工作甲板以及在航行中不应使用的各部分的内容(如有关)及说明(如必需);
② 人员落水重新登艇设施的标识(例如梯子的位置和使用) 。
(2)救生筏的贮存 :在要求救生筏贮存区域标识其位置;
(3)机械之运动部件的危险:
① 避开发动机、推进轴等运动部件的说明;
② 所装设防护的详图和对于其使用的说明(如有关) 。
(4)在使用燃烧装置时的通风:
① 在并非为对室内密封的燃烧器具使用时,确保足够通风的要求,以及确保烟道器具始终正确工作的要求;
② 有关排气(例如 CO 和其他气体)之危害性的内容。
( 5 )松动设备的紧固 :在航行时安全地紧固设备的建议;
(6)关于环境:
① 建议了解当地的环境法 , 以及有关的防污规定;
② 不得在近岸处排放厕所或污水柜 。在离港前使用港口或码头的泵出设施排空污水;
③ 遵照防止造成海洋污染的国内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 7 )污水柜的使用 :如果装设了污水柜 ,则应包括:
① 使用和维护;
② Y 型阀的使用;
③ 存储容器的容量( L );
④ 可使用的化学品 :清洁材料 ,除臭剂 , 防冻溶液;
⑤ 泵出程序 ,包括手动释放阀的使用(如采用);
⑥ 在冻结温度下贮存时应把系统排空的说明;
⑦ 注意遵照当地的排放规则;
⑧ 排放关闭旋塞的位置以及固定这些密封关闭装置的方法。
(8)锚泊 、系泊的拖曳 :对于锚泊 、系泊、拖曳和被拖曳的要求。
2.2.5 对于纯电池动力游艇 ,艇主手册还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1 )操作性要求:
① 电池 、电池系统和 BMS 的类型、规格 、参数等详细信息和说明;
② 直流/交流配电系统及各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 、参数等详细信息和说明;
③ 船舶管理系统的详细信息和说明;
④ 各系统中报警的含义及相应处理程序;
⑤ 船舶动力系统(包括操舵系统)的操作程序;
⑥ 动力系统温度调节装置的操作使用程序(包括故障情况下的操作程序);
⑦ 充电程序(如适用) 。
(2)维护保养要求: 电池系统和配电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 ,至少包括下列系统设备和数据:
① 各系统电子数据采集和管理;
② 电池系统;
③ BMS;
④ 直流配电系统;
⑤ 交流配电系统;
⑥ 船舶管理系统;
⑦ 温度调节装置和冷却系统;
⑧ 蓄电池箱(柜)及蓄电池托架;
⑨ 与箱式电源连接的各类接插件(如适用);
⑩ 应急排气系统;
⑩ 蓄电池包火灾防控装置(如适用);
⑫ 易损零部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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