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水域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 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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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水域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规范深圳水域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特别是防范当前能见度不良、不良风况、不良水文条件等对水上交通安全
带来的风险,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我局起草了《深圳水域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征求意
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我局辖区东西部水域跨度大,沿海水域通航环境差异较大,内河通航水域情况复杂,全年汛期跨度时间长,受台风、大风、
短时强降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影响较大。恶劣天气条件下通航水域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船舶操纵困难,合理的禁限航措施可以
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目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均明确恶劣天气下应采取船舶禁限航措施,但尚未形成相关规定细则。海事管理机构在
长期通航管理实践中,积累了应对恶劣天气条件的经验,但这些经验尚未形成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辖区通航水域恶劣天气
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固化,便于提高监管效
率和一致性,更好地服务地方水运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因此,制定《规定》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规定》的起草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
 
(二)起草过程。
为持续优化辖区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我局明确将《规定》的制定和公布确定为本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
《规定》的起草工作。起草部门于 2025 4 月开展起草工作,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各分支局以往做法经验和遇到的问题,
开展公开问卷调查并进行分析,经过充分的研究与讨论,完成了 《规定》征求意见稿撰写。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是规范深圳水域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列明了依据
的相关法规制定。适用范围是深圳水域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水域船舶禁限航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不良能见度。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显示灯光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
择安全水域停泊。
明确不同能见度情况下,各类船舶应按要求分别落实的禁限航措施。
 
(三)不良风况。
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或船舶技术资料载明的限制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
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未载明抗风等级的船舶,根据不同风力等级情况,各类船舶应按要求分别落实的禁限航措施。
船舶在台风天气影响下,应按照《深圳港船舶防台风预案》落实防御措施和相关禁限航要求。
 
(四)其他恶劣天气。
明确暴雨天气下特定类型船舶禁限航要求。
明确河流行洪时船舶禁限航要求。
 
(五)安全保障。
航运企业、码头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需收集传递安全信息,协助船舶落实禁限航规定。
船舶遇恶劣天气需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交管中心。
 
(六)附则。
明确适用水域范围。
明确“恶劣天气”“施工作业船舶”“交通船”“恶劣天气” 等用语的定义。
明确特殊船舶豁免情况。
明确发布日期。
4
更新时间:2025年8月5日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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