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游艇典型行政处罚案例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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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提醒

 

 

       大连海事局近期梳理了辖区游艇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呼吁游艇所有人、操作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切实保障航行安全。

AN QUAN

 

01

NEWS

游艇游艇超航区航行

📍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6日,大连庄河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电子巡视中发现,“淇**”轮于2025年04月19日在大连水域航行,其最远航行距岸超过20海里。

 

⚖️ 法律规定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02

NEWS

未按规定开启AIS设备

📍 案情介绍

 

       大连长兴岛海事处于2025年5月12日接到大连海事局监管一处通报,“含**”轮于2025年05月02日在江石底网三港涉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03

NEWS

游艇违规停泊非专用码头

📍 案情介绍

 

       2025年04月14日,大连长兴岛海事处执法人员在长兴岛八岔沟渔港对大连籍游艇“丰*”轮现场点验时发现,该轮停泊位置为渔港,非公示的游艇停泊点。

 

⚖️ 法律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 处罚依据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04

NEWS

游艇未进行进出港报告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2日,长海海事处执法人员在进行电子巡航时,发现“塔**”轮从褡裢岛游艇停泊点开航后,该游艇在獐子岛东獐渔港游艇停泊点短暂停靠,随后驶向獐子岛南部海域。该轮在褡裢岛游艇停泊点进出港前使用“海事通”APP进行了进出港报告,但船舶进入獐子岛东獐渔港游艇停泊点前,未进行进出港报告。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05

NEWS

船舶国籍证书过期

📍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12日,大连普兰店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城子坦谢屯天然港点巡视期间发现港池内有游艇“辛**”。经现场询问,该游艇驾驶员刚取得游艇驾驶员证,准备在港池内试开,执法人员当即叫停。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游艇的船舶国籍证书过期。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请游艇从业者严格遵守:

     1️⃣ 严禁超航区航行

     2️⃣ 全程开启AIS设备

     3️⃣ 在专用停泊点停泊

     4️⃣ 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5️⃣ 持有效证书

安全无小事,守法保平安!

 

 

更新时间:2025年6月10日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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