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5年修改通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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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技术法规

MSA 2025 ** 公告

 

 

 

局徽(标准)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5年修改通报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  总则        

1 通则        

第二  检验与发证        

3 检验项目        

2  初次检验项目        

3  年度检验项目        

5  换证检项目        

第三  载重线        

2 核定干舷的条件        

第三  载重线        

3  干舷计算        

2  基本干舷与干舷修正        

第六  完整稳性        

2  完整稳性衡准        

3  初重稳距与复原力臂曲线特性衡准        

5  应校核的装载状况        

3  稳性手册        

1  稳性手册内容        

2  防止倾覆的一般预防措施        

第七  轮机        

2  机械设备        

第八  电气装置        

6  船内通信与报警系统        

第九  防火、探火、灭火        

2  船长大于或等60m船舶的消防措施        

3  船长大于或等45m但小60m船舶的消防措施        

4  船长大于或等30m但小45m船舶的消防措施        

5  船长小30m船舶的消防措施        

第十  救生设备        

2  配备要求        

1  救生艇筏的配备        

3  变部署表        

第十四  船员舱室设备        

1  通则        

2  船员舱室设备与其他        

A部分        

B部分        

1  一般规定        

2  设计和建造        

3  取暖、通风与噪声        

4  照明        

5  卧室        

6  餐厅        

7  清洁卫生设施        

8  厨房和食品储存设施        

9  其他设施        

 第一  总则

1 通则

1.8.2.3如下:

1.8.2.3 如实向设计单位、船舶检验机构等提供渔具、渔获物的甲板放置位置、高度等装载情况

 

第二  检验与发证

第3章        检验项目

2  初次检验项目

3.2.1.22如下:

条款

检验项目

船长m

12L30

L 30

.22

确认机舱水位报警的布置和有效性。

 

3.2.9如下:

3.2.9  防止垃圾污染的检验项目:

条款

检验项目

船长m

12L24

L 24

.1

检查防止垃圾污染收集装置的数量、规格和安装位置。

.2

检查船上适当位置张贴的公告牌。

.3

检查是否配备垃圾管理计划。

3  年度检验项目

3.3.5如下:

条款

检验项目

船长m

12L24

L 24

.2

确认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AIS检测证明及报告。

 

3.3.12如下:

3.3.12 防止垃圾污染的检验项目

条款

检验项目

船长m

12L24

L 24

.1

检查防止垃圾污染收集装置的数量、规格和安装位置。

.2

核查垃圾告示牌的设置

5  换证检验项目

3.5.8如下:

3.5.8 防止垃圾污染的检验项目

条款

检验项目

船长m

12L24

L 24

.1

检查防止垃圾污染收集装置的数量、规格和安装位置。

.2

核查垃圾告示牌的设置

 

 

第三  载重线

2 核定干舷的条件

2.2.4.1改为:

舱口围板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高度。若确认船舶的安全不会因此受到损害时 

则舱口围板的高度可以降低或全部省略。在此情况下,舱口开口应尽可能小,盖板应能迅速关闭和封舱。

 

第三篇  载重线

3  干舷计算

2  基本干舷与干舷修正

3.2.1.1改为:

3.2.1.1 渔船的基本干舷F0 按下式计算:

F0=0.1L2+350

 

第六篇  完整稳性

2  完整稳性衡准

3  初重稳距与复原力臂曲线特性衡准

2.3.2.1改为:

2.3.2.1  在各种装载工况下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重稳距GM0应满足下述要求:

1)单甲板渔船应大于或等0.35m

2)具有完整上层建筑的双甲板船或船长大于或等70m渔船应大于或等0.15m

3)桁拖网、罩网船应大于或等0.42m

4围网渔船、笼捕船应大于或等0.4m

 

5  应校核的装载状况

新增2.5.2.1.6如下:

.6 空载返航(燃油、备品等10%,最少量的渔获物在鱼舱和甲板,可为20%鱼货在鱼舱20%鱼获在甲板或按实计算;对冰鲜船,所携带的冰按50%计算

 


3  
稳性手册

1  稳性手册内容

3.1.2.1.15如下:

.15 基本装载工况稳性总结表,以及各种基本装载工况稳性计算资料

.16  渔具、渔获的甲板放置位置、高度等说明

 

3.1.3.1改为:

3.1.3.1  船长小24m的渔船可制作简化稳性手册,其含有足够的资料以使船长能够按本篇适用的要求操作船舶:

1)船舶主要参数;

2)基本装载工况稳性总结表,以及各种基本装载工况稳性计算资料

3渔具、渔获的甲板放置位置、高度等说明;

4鱼舱、燃油舱、淡水舱、压载舱等舱室的使用说明;

5)液体舱自由液面惯性矩表及初稳性高度修正的说明;

6)进水点位置及其进水角曲线;

7)许用重心高度曲线图或最小许用初稳性高度曲线图

8船舶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安全航行作业所必要的任何其他指南(见 2 ~ 4 节的内容)

 

2节改为:

2  防止倾覆的一般预防措施

3.2.1  一般要求 

3.2.1.1  船长应谨慎从事,密切注意季节、天气预报和航行区域,根据周围环境适当调整航速和航向。恶劣天气时,不应依赖自动操舵调整航向。

3.2.1.2  船东应如实告知渔具渔获的装载和使用情况,以便设计单位在稳性计算中按实考虑危险状态。所有装载工况都应符合载重线的要求,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干舷。

3.2.1.3  船舶装载不应对稳性产生不利影响,如有必要,应限制货物数量,部分装载舱或未满舱的数量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3.2.1.4  不应私自在主甲板上放置水箱、水缸、油桶等液体存储设备。

3.2.1.5  开航前应注意将货物、起重设备和大尺度设备部件妥当地堆垛或捆绑,避免在海上航行时因横摇和纵摇加速度的影响导致纵向和横向移动  

3.2.2  渔具存放

3.2.2.1  所有渔具应适当的堆放在尽可能低的地方,尽量避免在甲板上堆放,对于必须存放在甲板上的渔具,应在装载工况校核时予以计算,明确最大总量和装载方式与位置。

3.2.2.2  甲板上应设有专门的渔具存放区域,这些区域应远离船舶的操纵设备和脱险通道,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船员可以迅速行动,同时避免渔具在船舶摇晃时造成障碍或伤害。

3.2.2.3  蟹笼船的蟹笼应按设计状态定点、定量堆放,不能占用逃生通道,并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不应使渔船产生不良的浮态。蟹笼的堆放不应影响驾驶视野,同时应能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3.2.3  渔获物存放

3.2.3.1  渔获物必须妥善固定以防止由于滑动而使船舶产生危险的纵倾和横倾,若配备活动鱼舱隔板,其尺寸应符合有关规范。

3.2.3.2  渔获物应及时下舱,不在甲板堆放渔获物。如无法避免(如暂养、保鲜等需求),装载时应注意左右对称,其卸去甲板荷载的装置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2.3.3  在主甲板上用围板分隔所装载的渔获物时,在其间应留有适当尺度的狭槽让水畅流到排水口以防积水。

3.2.3.2  应尽量降低甲板上活鱼(蟹)舱(池)自由液面的影响,临时加的压载应可靠地固定。

3.2.4  拖曳作业

3.2.4.1  船舶在进行拖曳作业时应具有足够的稳性裕度,以承受在不危及拖船的情况下由拖缆引起的预计的横倾力矩。拖船上载运的甲板货应合理堆放,既不危及船员在甲板上安全工作,也不妨碍拖带设备正常工作,并应适当系固。拖缆装置应包括拖缆弹簧和快速释放装置 

3.2.4.2  拖曳作业时,应在渔船水线以上尽可能低的位置进行,如用动力滑车拖曳渔网时、拖网被海底的障碍物钩住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不对稳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3.2.4.3  当从事渔具拖曳作业而导致危险的横倾角时(如渔具被水下障碍物钩住时或在起、放捕捞渔具时或当一根拖网钢丝拉脱时),应通过释放或移动渔具施加力的装置来消除,且这种装置不应使渔船产生危险

 

第七篇  轮机

2  机械设备

2.8.2.1改为:

2.8.2.1 船舶定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设2台独立动力的舱底水泵。船长大于或等于24m时应至少设两台动力舱底泵,其中至少一台为独立动力泵,其余可为主机带动泵。船长小于24m的船舶,可允许仅设一台动力泵和一台适当排量的手动泵。独立动力的卫生泵、压载泵或总用泵,如其排量足够并与舱底水管系有适当的连接时,均可视为独立动力舱底泵

 

2.8.3.6改为:

2.8.3.6  每一鱼舱一般应设舱底水吸,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将鱼舱内部位的水连续疏至舱底水吸口,必要时应设置污水阱。舱底水吸口的布置应根据具体装载情况设在实际有效的部位。鱼舱应设有舱底水位测量装置。如未设测量装置时,则应装设有效的水位报警装置。对船长大于或等45m船舶定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一般应两者兼设。

 

2.8.3.8改为:

2.8.3.8  船长大于或等30m或船舶定员10人及以上的渔,机舱内应设有舱底水高位报警装,应能在机舱和驾驶室触发听觉和视觉报警。

 

2.11.2.1改为:

2.11.2.1 当主操舵装置由相同的2套或2套以上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组成,其中任一套不能工作时,主操舵装置仍能按本篇2.11.3.2的要求进行操舵,则不需配备辅操舵装置。此种情况下,应设置2套独立的操舵装置控制系统,且每套系统均应能在驾驶室控制。但这并不要求设2套操舵手轮或手柄。若控制系统是由液压遥控传动装置组成的,不必设置第2套独立控制系统。船舶定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其主操舵装置应至少配备两套相同的动力设备

 

2.13.10如下:

2.13.10  所有制冷机处所、制冷剂存放处所应设置有效的机械通风装置,且其抽风管路的吸口应装在室内最低位置。

 

2.13.11如下:

2.13.11  每船应至少配1只量程0mg/m3150mg/m 3的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该检测仪能够实现舱外测量,报警设定值应20mg/m3。人员进入鱼舱前,应安排专人进行硫化氢气体探测。检测仪的测量位置高度应距舱0.3m~0.6m,当检测仪报警时,应进行充分通风,直至鱼舱内的硫化氢降低20 mg/m3以下人员方可进入。

 

第八  电气装置

新增6章如下:

6  船内通信与报警系统

6.1  船内通 

6.1.1  船舶主机控制室或推进装置控制位置(如合适)、驾驶室和轮机员舱室之间应设有可靠的语音通信装置。另外应提1套固定式或便携式或由这两种型式设备兼容的应急措施,以供船上应急控制站、集合站和登乘站及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络。

6.1.2  船长大于或等45m或船上人员大于或等10人的船舶应配备一套通用广播系统,能将指令有效地发送到居住处所、控制站以及开敞甲板。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通用广播系统应自动转换至应急或备用电源供电。

6.2  报警系统

6.2.1  船长大于或等24m的船舶,应配1套通用紧急报警系统,以供召集船员至集合地点和采取应变部署表所列行动之用。当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启动时,娱乐声响系统应自动关闭。

6.2.2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采用船舶号笛、由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的电铃、电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不少于7个短声、继以1个长声组成的通用应急报警信号。

6.2.3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在所有起居处所和船员通常工作处所都能听到其报警。报警器在被触发后一直保持报警状态,直至人工将其关闭或由于广播系统工作而暂时中止。

6.2.4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在驾驶室、消防控制站控制。

6.2.5  当所有的门和通道都关闭的情况下,在居住舱室内睡眠位置和距声1m处,音响报警信号的声压级至少应达75dBA),并至少要比船舶在较好天气状况下航行时的正常设备操作的环境噪音级高10dBA)。声压级应在基频附近的三分之一倍频带之内。在任何情况下,某一处所内的音响报警信号声压级应不得超120dBA)。

6.2.6  除电铃外,报警音响信号的频率应200Hz2500Hz之间。

6.2.7  如果通用广播系统能符合下列要求以及对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的要求,则可兼作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和发送火灾报警信号:

1)随时都能发送清晰而不失真的音响报警信号,在发送报警信号时其他发送信号应能自动停止;

2)如果扬声器上附有音量控制器,则在发送报警信号时该音量控制器应不起作用,以保证报警信号随时都能以最大音量发送;

3)至少应有两个放大器,且对每个放大器进行短路保护;

4)对于多个放大器的供电,不能因为一个放大器的失效,而导致其他放大器的失效;

5)如果几个扬声器电路连接至一个放大器,则每个扬声器电路发生短路故障时,应不影响其他扬声器电路的正常工作;

6 每一防火区和(或)甲板应至少有两个连续的扬声器电路,且它们应连接至独立的放大器;扬声器电路应布置适当,以保证即使在一个放大器或扬声器失效时,仍能接收到报警信号,但音量可有所降低;

7)应使用多个电子声响信号发生装置;

8)该系统的布置应能防止反馈或其他干扰。

 

第九篇  防火、探火、灭火

2  船长大于或等于60m船舶的消防措施

2.13.1.3如下:

2.13.1.3  船舶定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所有起居处所、公共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均应设置探火和自动失火报警装置,即安装具有探火兼具感温、感烟功能及自动触发听觉和视觉报警的探测器

 

2.10.6

2.10.6  使用液化气等可燃气体的厨房内,应设置燃气探测报警器。

 

3  船长大于或等45m但小60m船舶的消防措施

3.7.1.3如下:

3.7.1.3  船舶定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所有起居处所、公共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均应设置探火和自动失火报警装置,即安装具有探火(兼具感温、感烟功能)及自动触发听觉和视觉报警的探测器。

 

3.5.6如下:

3.5.6  使用液化气等可燃气体的厨房内,应设置燃气探测报警器。

 

4  船长大于或等30m但小45m船舶的消防措施

4.4.7如下:

4.4.7  船舶定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所有起居处所、公共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均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4.5.6如下:

4.5.6  使用液化气等可燃气体的厨房内,应设置燃气探测报警器。

 

5  船长小于30m船舶的消防措施

 

5.4.6如下:

5.4.6  船舶定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所有起居处所、公共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均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5.5.6如下:

5.5.6  使用液化气等可燃气体的厨房内,应设置燃气探测报警器。

 

 

第十  救生设备

2  配备要求

1  救生艇筏的配备

2.1.1改为:

2.1.1  每艘渔船全船配备的救生艇筏的船舶定员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2.1.1的规定。

渔船救生筏的配                   2.1.1

航区

船长L(m)

气胀式救生筏a

远海航区

L45

 100(可舷对舷转移)

L45

100b

近海航区、沿海、遮蔽航区

L45

 100b(可舷对舷转移)

L12

100b

a A型抛投式气胀式救生筏D型可吊式气胀式救生筏。

b Y型气胀式救生筏,但应具备自扶正功能。

 

2.1.2如下:

2.1.2 船舶定员10 人及以上渔船须配备每舷能容纳100%船舶定员的自扶正救生筏。

 

2.1.3如下:

2.1.3 15m以下且额定船舶定6人及以下的渔船可采用满足《小 气胀式救生筏》GBT 34315-2022)标准的气胀救生筏。

 

2.1.4如下:

2.1.4  对固定航行于珠江口以南的沿海航区、遮蔽航区渔船,可允许使用开敞式两面可用救生筏,限制条件应在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中注明。

 

2.1.5如下:

2.1.5 船长大于或等45m或船舶定员10人及以上的现有船应结合最近一次换证检验,通过增配或换新的方式配备每舷能容纳100%船舶定员的救生筏其中增配或换新的救生筏应具备自扶正功能

 

 

新增第3章如下:

3  应变部署表

1.1        每艘船舶应配备指明船员应变任务的应变部署表并应特别指明每位船员应到达的岗位及必须执行的任务。

1.2        应急部署表应在船舶出航之前制定。该表制定后,如因船员变动而需要更改该表,船长须对该表作出修改或制定新表。

1.3        应变部署表应在船舶多处张贴,特别是在驾驶室、机舱、居住及公共处所。

1.4        应变部署表应写明分配给不同船员的任务,包括 

1)水密门、防火门、阀、排水孔、舷外排放管、舷窗、天窗、舷孔和其他类似开口的关闭 

2)装备救生艇筏和其他救生设备 

3)救生艇筏的准备和降落 

4)其他救生设备的一般准备工作 

5)通信设备的使用

6)指定从事消防工作的消防人员的配备 

1.5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负责维护的人员,以便保证救生和消防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能即刻可用 

1.6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在关键人员失去工作能力时的替代人员,并考虑到不同的紧急情况需要不同的行动。

1.7        应变部署表应规定召集全体船员至救生艇筏的明确信号,并列出这些信号的全部细节,由紧急报警系统施放。

 

 第十四  船员舱室设备

1  通则

1.1.6如下:

1.1.6 对于新建渔船,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可自愿申请满足本篇B部分的要求。 

 

2  船员舱室设备与其他

修改为:

A部分

22.1~2.5

其中2.1.7改为:

2.1.7  应为每个船员设置独用的床铺,床铺的内缘尺寸应大于或等1900mm×700

mm。船长小24m渔船床铺的内缘尺寸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800mm×550mm

 

B部分如下:

B部分

1  一般规定

2.1.1  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应在船上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并供审核,以确保:

1)居住处所干净、安全、宜居,并且维修状态保持良好;

2)食品和水的供应充足;

3)厨房和食品储藏地及设备的卫生且处于适当的维修状态。

 

 

 2  设计和建造

2.2.1  净空高度

2.2.1.1  居住处所应有足够的净空高度。在需要能够完全自由移动的居住处所最低净空高度2m

2.2.1.2  主管机关与有关船东组织和渔民组织协商同意,认为适当降低上述舱室最低净空高度合理且不会给渔民带来不舒适,则居住处所的任何地方或任何地方的某一部分的最低净空高度可降至不低1.9m

 

2.2.2  开口

2.2.2.1 出于紧急撤离目的,卧室不应舱、机器处所、厨房、烘干房或公共卫生区域直接相通。上述处所与卧室分割的舱壁和外部舱壁应为钢质或其他适宜的材料建造,并应为气密和水密。这一规定不排除两个舱室共用卫生间的可能性。

2.2.2.2 所有居住处所一般应有紧急撤离出口。

 

2.2.3 绝缘

2.2.3.1 用于建造内层隔板、镶板和护墙板以及地板和接口的材料应能保证居住处所充分绝缘,并有利于保证健康的环境。

2.2.3.2  机舱棚、厨房以及能产生热量的其他处所对其毗邻的舱室有热效应时,这些处所的围壁应做有效的绝缘。对有蒸汽热效应的管路和热水管路也应予以保护。

2.2.3.3 对可能出现冷凝和过热的船员舱室和通道应做有效的绝缘。

2.2.3.4 供绞车或类似设备用的蒸汽供气和排气管不得通过船员舱室。当这类管系必需通过船员舱室时,也只允许其通过走廊和过道,并应适当地绝缘和包扎。

 

2.2.4 其他

2.2.4.1 居住处所应保持在清洁和适宜居住的条件下,不得存放非居住处所使用者私人财产的物品或与其安全和救助无关的物品。

2.2.4.2 采取所有可行的措施,防止苍蝇或其他昆虫进入渔船的居住处所,尤其是当这些船舶在蚊子大批滋生的地区作业的时候。

2.2.4.3 居住处所所使用的材料和家具应防潮、容易保洁,并且不大可能藏匿害虫。

 

3  取暖、通风与噪声

2.3.1  居住处所设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2.3.2 厨房、浴室、盥洗室、卫生间、医务室和病房或其他可能产生异味的舱室,其排风管道应与其他舱室的排风管道分开。

2.3.3 除专门航行作业于热带的渔船外,船员舱室一般应备有适当的取暖系统。

2.3.4  取暖装置的安装应能避免发生火灾及对船员造成危害或不舒适,必要时,可加设护罩。

2.3.5 船员舱室和工作处所的噪声,一般应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4  照明

2.4.1  居住处所一般应用人造光加自然光提供充足的照明,并在有自然光的地方,提供遮光手段。

2.4.2 居住处所应提供应急照明。

2.4.3 卧室中每张床铺的床头应装1盏不妨碍他人的阅读用灯。

 

5  卧室

2.5.1  一般要求

2.5.1.1  卧室应尽可能位于最高载重线以上船的中部或后部,当船舶的尺度、类型或营运条件受限制,卧室布置在船的中部或后部为不可能时,卧室可布置在船的前部,但无论如何不能布置在防撞舱壁之前。

 

2.5.2 面积和人数

2.5.2.1 除床铺、衣柜等所占面积外,每个船员的卧室居住面积,对船长大于或等45m的渔船,应大于或等于2m2主管机关与有关船东组织和渔民组织协商同意,可协商1.5m2对船长大于或等24m45m的渔船,应大于或等于1.5m2主管机关与有关船东组织和渔民组织协商同意,可协商1.0m2

2.5.2.2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每间卧室允许居住的人员应不超6

2.5.2.3  船长大于或等24米的渔船每间卧室允许居住的人员应不超过4。如果船舶的大小、类型或规划的用途使得该要求不合理或不现实,在特殊情况下可扩展每间卧室允许居住人员至不超6人。

2.5.2.4  职务船员的卧室应尽可能为单间,卧室不应安2张以上的床位。除非船舶的大小、类型或规划的用途使得该要求不合理或不现实,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职务船员卧室增加床位,但床位总数应不超4 

 

2.5.3  卧室布置

2.5.3.1  每间卧室最多容纳人数在房间的显眼处标明,清晰可见、不易擦去。

2.5.3.2 卧室的规划和装备保证使用者有适当的舒适度,并有利于保持整洁。

2.5.3.3  应为船员设置独用的床铺,床铺的内缘尺寸应大于或等1980mm×800mm主管机关与有关船东组织和渔民组织协商同意,可协商至1900mm×700mm

2.5.3.4  每个床铺应装有一个底部柔软的舒适床垫或装有一个包括弹簧底,或弹簧垫的复合床垫,床垫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

2.5.3.5  床应尽可能沿船长方向布置,且不得并排放置。

2.5.3.6  当床布置成上下铺时,应不超过两层,下铺在甲板以上的高度一般应大于或等300mm,上铺一般应位于下铺底面与舱室顶梁之中,且应在上铺的下方设防尘板。如果床铺置于船舷,舷灯设置在床铺上面时,床铺应只有一层。

2.5.3.7  渔民的床铺应尽可能安排为各值班组分开,即上白班的渔民不与值班渔民共用一室。

2.5.3.8  卧室内应配有镜子,储存洗漱必需品的小柜子,书架、适于书写的书桌和椅子以及提供足以放衣物和其他个人用品的单独衣柜,并配有足够数量的衣帽钩。

2.5.3.9 卧室的地点或装备设置适当,应为男女提供单独的卧室。

 

6  餐厅

2.6.1  餐厅应可能靠近厨房,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设在防撞舱壁前。

2.6.2  船舶提供与其业务相适合的餐厅餐厅与卧室区分开。

2.6.3  每个餐厅的面积和设备应满足一定人数的人员可能在任何时间同时就餐。

2.6.4  船舶应提供足够容量的冰箱及制作冷热饮料的设备。

 

7  清洁卫生设施

2.7.1  卫生设施

2.7.1.1  船上应设有卫生间(男女分开)和包括洗脸池、淋浴器在内的足够卫生设备。

2.7.1.2  卫生间应有充足的照明、供暖和通风,通风设施与室外直接相连并独立于居住处所的其他部分

2.7.1.3  卫生间的布置应能保护合理的隐私,应尽量消除对其他处所的污染。

2.7.1.4 卫生内地面铺设耐用材料制作的防滑地板所有表面便于清洁

2.7.1.5  船长大于或等24m的渔船,除房间配有单独的卫生设施外,4(或更少人)应配有至少一个浴缸或淋浴或两者全配、一个厕所及一个洗脸池。主管机关有关船东组织和渔民组织协商同意,规定的卫生设施的数量为6人(或更少人数)配备至少一个浴缸或淋浴,或者两者全配和一个洗脸池;8人(或更少人数)配备至少一个厕所。

2.7.1.6  卫生间应装有用钢材或其他得到认可的材料制成的防水隔板,其防水部分至少高出甲板平230mm

2.7.1.7  卫生间应有适当的排水设施,污水的排出管均须设有防异味逸出和防堵塞的装置,且不得通过淡水、饮水柜或餐厅、卧室的顶部。

2.7.1.8 每一盥洗处一般应可以得到冷热淡水或设有加热设备。

 

2.7.2 洗衣设备

2.7.2.1  船上应提供洗涤、烘干和熨烫衣物的设备。

2.7.2.2  船长大于或等45m的渔船,洗涤、烘干和熨烫衣物的设施应布置在与卧室、餐厅和厕所分开的处所内,此处所应有充足的通风和供暖,并配有绳索或其他方式供晾晒衣物。

 

8  厨房和食品储存设施

2.8.1  船上应有单独的厨房,厨房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通风;厨房应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安装适用的设备,并能便于维护。

2.8.2  厨房用气瓶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且存放于开敞甲板或开口仅朝向开敞甲板的通风良好的处所,且应避免阳光直射。气瓶应有牢靠的系固装置,且能快速脱开。

2.8.3  船上应备有充足的食品和饮用水,食品的多样性方面尽可能考虑到渔民相关的宗教要求和文化习俗。

2.8.4  防止食品变质,船上应提供能存放足够数量食品的储藏室、冰箱或其他低温储藏设施。

2.8.5  厨房垃圾应保存在封闭的、封口严实的容器内,应及时从食品加工区移走。

 

9  其他设施

2.9.1  船上应尽可能为患病或受伤的渔民提供一间隔离舱室。

2.9.2  船长大于或等45m的渔船,应设置单独的医务室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适当设施。

2.9.3  应为渔民提供适当的娱乐设施、生活福利设施和服务。娱乐设施应至少包括一个书架和阅览、书写设施。如有条件,可向渔民提供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激光唱/数字视盘播放机、个人电脑和软件以及磁带录放机一类的电器设施以及娱乐性手工艺设施等。还可向渔民提供以下娱乐服务:

1)吸烟室;

2)电视收看和无线电广播收听室;

3)电影或录像片放映室,影片的存量应足够航行期间放映,必要时以合理的间隔加以更换;

4)包括健身设备、桌上游戏和甲板上游戏在内的运动器材;

5)藏有专业和其他书籍的图书室,存书应足够航行期间阅读,并以合理的间隔加以更换。

2.9.4  娱乐设施应经常进行更新,保证这些设施能满足渔民由于技术、业务和其他发展变化而引起的需求的变化。

2.9.5  应在卧室外方便处提供悬挂防水衣和其他个人防护设备的地方。

更新时间:2025年4月10日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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