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确保游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调整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同步推进,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另附五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游艇操作人员定义。
第二章培训和考试,共六条。规定培训机构资质取得方式及培训内容,明确考试组织、标准、补考规则及成绩有效期。
第三章适任证书,共三条。规定证书基本信息及航行区域、等级、动力类型、用途、有效期等分类管理要求。
第四章证书签发,共八条。明确自用证书初次申请、再有效及变更的条件,规定各类持证人员的证书申请路径,列明申请与补发证书所需材料及签发程序。
第五章租赁游艇操作人员特别要求,共四条。规定租赁游艇操作人员证书申请条件及有效期,明确持客船船长或驾驶员证书人员的申请路径及租赁游艇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三条。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活动、操作人员履职情况和配员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行政处罚、违法记分及证书暂扣或吊销的权限归属。
第七章附则,共两条。明确身份证件具体范围,规定施行日期及三项旧规废止。
五个附件分别为《游艇操作人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规范》《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样式及制作要求》《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游艇操作人员身体条件证明》。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与现行制度相比,《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重要调整:
(一)新增租赁游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现行制度仅对自用游艇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对租赁游艇操作人员无专门管理规定。《办法》首次在制度层面将租赁游艇操作人员单列管理,证书增设用途分类。
(二)调整适任证书等级划分标准。现行制度中,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按是否适用于20米以上游艇划分等级,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按是否适用于封闭水域划分等级,证书等级划分标准不统一。《办法》统一按是否适用于长度24米及以上游艇将海上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等级划分一等与二等,与《游艇技术与检验规则》中游艇检验标准界线保持一致。
(三)建立租赁游艇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现行制度对游艇最低安全配员未作规定。《办法》明确租赁游艇至少配备2名操作人员,长度超过24米或连续航行超过16小时的增配1名操作人员,确保靠离泊及应急处置等情形下操作人员分工协同,防止疲劳驾驶。
(四)适度提高培训考试要求。秉持自用游艇操作人员适任培训时长基本不变、租赁游艇操作人员适任培训适度严格的原则,修订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以及评估规范,在租赁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内容上充分吸收客船船员特殊培训、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相关内容。
(五)严格规范培训用艇和师资标准。一是明确培训用艇标准。所有一等培训使用24米及以上游艇,所有二等培训使用10米及以上游艇,实现培训用艇与证书等级相匹配。二是明确师资要求。承担租赁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内容的教学人员,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六)合理设置过渡衔接安排。考虑到部分培训机构现有培训用艇尚不能满足新标准要求,拟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继续使用现有训练艇开展培训,过渡期后须全面符合新标准。同时,已持有旧版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发新版证书时按照新标准的等级划分对应换发,不增加持证人额外负担,确保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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