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发布《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起看看有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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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海事局发布《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这是很少看到的浙江海事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内容类似国家海事局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有几点值得肯定。但游艇码头依然是管家婆,依然是承担游艇安全背锅侠的角色,一起来看看:

一、第二十四条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证人员,可在浙江海事局管辖水域短期内(每次不超过7个连续自然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这条方便外籍游艇短期入境旅游。好像是海南以外的第二个区域。

二、第三十四条 进口岸查验向第一驶抵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口岸查验向最后驶离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其间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水域内航行可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手续,但其进出港计划须向拟进出港海事管理机构提前1天进行报备。

这一条是否意味外籍游艇入境浙江后可以自由航行,需要做出更详细说明。

三、第三十五条 对于境内制造以自航形式出口境外的游艇,游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出口岸手续,各海事管理机构在查验其持有证书情况时,除接受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以及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外,还可接受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这一条是否说明,国内制造的游艇,未来是否可以持有如CE证书或是境外临时证书申请自航出口境外,如果是,那对于国产游艇制造出口销售的游艇厂是重大厉害,如杭州华鹰等公司,如果是,应该全国推广。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外国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境外游艇可自航入境免引水,简单方便。

当然,也有个别条款,似乎有很奇怪的感觉,例如:

第九条 游艇由其所有人自行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游艇航行、停泊水域、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操作人员情况、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及应急保障等,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游艇所有人提交的书面说明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游艇所有人应在游艇投入使用前完成整改。

这一条要求,自己管理游艇的船东,不当要学会驾驶游艇,还需要学会管理,是否可以叫一人游艇公司,如果买一艘30尺的游艇,有必要自学成才成为一家游艇管理公司吗。买游艇变游艇公司。当然,最好就是停泊在游艇港,而游艇港又成为俱乐部帮船东把安全责任全部统包,游艇港本来是提供停泊功能,但却变为游艇的管家婆,这要求沿袭国家海事局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一脉相承,如果是一艘小游艇,真有这么复杂吗,游艇大众化如何推行。

第八条 游艇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法律法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这一条仅仅规定游艇所有人必须申请登记,但没有要求登记机关必须依法允许登记,这条内容也是一脉相承“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仅仅要求所有人必须遵守,但没有要求登记机关也必须遵守,如果依法申请但没有依法批准呢?至少应该要求如果不允许申请登记,应该在多少天内说明什么原因等等如其他行政法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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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老庄讲游艇

编辑 | 海之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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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年5月25日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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