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钓运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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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钓运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海南省海钓运动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管理与海洋资源保护,保障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海钓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海钓,是指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目的,利用岸堤、岛礁、矶石、船舶等进行的除渔业捕捞生产以外的海洋垂钓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海钓运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海钓服务,如海钓俱乐部运营,以及各类海钓赛事活动。个人自发的以非盈利为目的海钓活动,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职责分工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做好海钓运动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联动监管机制,负责本地区海钓运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和文化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海钓运动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做好海钓赛事活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休闲渔船“双控”控制指标的调配,指导市县核发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并负责休闲渔船渔港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水域外从事海钓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海钓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登记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海钓经营中的消费欺诈、虚假宣传、强迫交易、无证经营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海钓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相关环保标准和要求,查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海钓运动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气象部门负责为海钓运动提供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常态化执法检查,查处海钓运动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市场准入备案。

从事海钓运动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消防、环保、海域使用等前置审批手续。海钓运动所用船艇,应当提供交通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的审批文件。

海钓运动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海钓船舶清单及相关证书;

4.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5.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6.航道、航线、停靠码头等用海资料及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说明;

7.渔业资源相关保护措施;

8.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凭证等。

9.服务质量承诺书等。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备。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海钓经营项目的审批、备案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

(二)市场退出机制。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行政部门可予以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备案资格:

1.存在不明码标价、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2.适钓船舶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船舶安全技术标准的;

3.使用“三无船舶”的;

4.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5.不按备案计划实施,擅自进入军事要地、海关、边防、自然保护区等禁区的;

6.无运动证书航行;

7.不接受安全监督。

 

第五条 船舶管理

用于海钓经营的适钓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严禁使用“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海钓经营活动。

适钓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定位通讯终端等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船舶位置信息实时可监控。同时,为乘员配备足额的具备搜救信标的救生衣或者卫星定位终端。

适钓船舶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如实记录船舶维护保养情况,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适钓船舶出航前,经营者须通过提交报备(含船名、航行计划、乘员名单、应急联系方式),报备信息同步至海事等部门;每艘船舶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定位设备(实时上传位置至监管平台,确保轨迹可溯),乘员需按规定佩戴定位手环。

 

第六条 人员管理

海钓船舶的船长(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船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证书;所有从业人员需每半年参加1次安全培训(含应急处置、设备操作、摩托艇应急演练等内容),每年参与1次全员应急演练,培训及演练记录留存备查,不按时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乘坐船艇参加海钓活动的人员,实行实名制进出港报备制度,海钓经营者应当为海钓运动参与者提供并正确佩戴定位手环,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每艘海钓运动船艇应当配备1名救生员(需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

用于海钓运动的船艇,应制定海钓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航行保障要求。适航前,应当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海钓运动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海钓运动参与者的不安全行为,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 应急处置

经营者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演练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发生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及时疏散有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规定向体育、海事、应急等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事故处理结束后,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 气象预警和交通管制

经营者应当与气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气象预警信息。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如台风、暴雨、大雾等,应当暂停海钓经营活动,并做好游客的疏散和安置工作。

 

第九条 赛事活动

举办海钓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赛事的审批或者备案,明确与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分工。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包含医疗救援、消防疏散、极端天气应对的安全预案。严格落实场地、器材、人员资质审核,配备安保与医护力量,保障赛事合法、安全、有序举办。

 

第十条 数字化管理

为规范海钓运动市场管理,省级旅文部门要建立完善数字化安全监管综合服务平台,海钓运动经营主体须入驻海钓安全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平台需实现船舶动态追踪、人员备案可溯、应急信息快速推送功能,确保监管高效、应急及时。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

各级旅游市场整治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渔业、海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海钓运动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经营、违规操作、未备案经营、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行业自律管理

海钓运动行业组织应当聚焦海钓运动安全管理与行业规范发展,强化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运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1]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在海南全力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进程中,旅游产业持续蓬勃发展,新型旅游项目不断涌现。海钓等特色运动项目凭借其独特的体验感,吸引了大量游客参与,为游客带来了新奇的体验,成为海南旅游的新亮点。随着海钓运动项目的快速发展,不规范经营和安全隐患问题逐渐凸显。

 

为规范海南省海钓运动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管理与海洋资源保护,保障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海钓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厅高度重视《海南省海钓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的编制工作,为深入了解海南省海钓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2025年7-9月,我厅组织海南省旅游安全协会及相关专家赴三亚、万宁、陵水等市县开展海钓运动项目规范经营和安全管理的调研;组织企业召开座谈会,向游客和企业发放调研问卷,向省级职能部门及相关属地政府征求意见建议,通过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本办法审定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船舶管理及人员管理、 应急处置、气象预警和交通管制、 赛事活动、数字化管理、联合执法、行业自律管理等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职责部分

《办法》厘清了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属地市县政府职责分工,从“各自为政”转向“协同治理”,形成跨部门、多层级治理机制,共同做好海钓运动管理工作。

(二)市场准入部分

《办法》要求海钓经营主体除取得营业执照外,还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消防、环保、海域使用等前置审批手续,所用船艇要提供交通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的审批文件。明确海钓运动经营活动备案和退出机制。

(三)船舶管理和人员管理部分

《办法》明确适钓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及资质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定位通讯终端等设备,具备搜救信标的救生衣或者卫星定位终端。

明确适钓船舶的维护保养;出航前报备、船舶定位设备、乘员定位手环等要求。

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船员的专业技能证书及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的要求。海钓活动的报备制度,及游客定位工具(定位手环等)的要求。对救生员及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四)赛事活动

因为相关法规已经对赛事组织有明确规范,《办法》对赛事活动只作出原则性指导。

(五)数字化管理

《办法》要求建立完善数字化安全监管综合服务平台,海钓运动经营主体须入驻安全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平台需实现船舶动态追踪、人员备案可溯、应急信息快速推送功能,确保监管高效、应急数字化。

(六)联合执法

《办法》明确省旅游市场整治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应急、市场监管、海事等部门,对海钓运动市场经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工作建议

为确保《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建议以省旅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应急、市场监管、海事、气象等部门名义联合印发实施。

更新时间:2026年2月8日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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