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这些海上违法违规行为别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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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引导广大从业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三亚海事局选取了本年度三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请各航运公司、游艇俱乐部及相关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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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萨*丽*”轮未持有有效证书的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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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8日,三亚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海事系统电子巡查发现“萨*丽*”轮于 2025年04月28日15时22分至1630时,未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三亚湾附近海域航行,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未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航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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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按照《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裁量基准,给予“萨*丽*”轮船舶所有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萨*丽*”船长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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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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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一*浪*号”游艇未按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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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5日,三亚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鸿洲国际游艇码头对“一*浪*号”游艇开展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浪*号”游艇于当日上午在三亚湾海域航行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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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三亚**公司作为“一*浪*号”游艇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海事执法人员指出其存在未按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违法行为后,于2025年2月25日至3月12日对该艇进行了停航并检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按照《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裁量基准,给予三亚**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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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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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迎*号”游艇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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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4月5日,三亚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铁炉港对“迎*号”游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于2025年2月20日接受海事船旗国监督检查时被海事执法人员检查出两个缺陷,并依据相关规定出具了开航前纠正的处理决定,该船对其中一个缺陷进行了整改,对“甚高频故障无法使用”的缺陷至检查当日仍未纠正并“带病”开航,存在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的行为,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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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0项裁量基准,给予“迎*号”游艇所有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迎*号”游艇船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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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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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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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持有有效证书、未按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等海上海事违法行为,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影响海上人命和船舶安全,违法行为人将面临较高数额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春节将至,水上交通活动繁忙,三亚海事局呼吁广大航运公司、游艇俱乐部等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自觉履行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员朋友们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三亚水上交通秩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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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海事局

编辑 | 海之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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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年1月8日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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