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央商务区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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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央商务区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邮轮游艇游船(以下简称“三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加快邮轮旅游试验区和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建设,促进三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三商规字〔2022〕2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园区用于引导与支持园区三船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额度预算为3000万元/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及园区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策略,有利于促进园区建设邮轮游艇旅游试验区和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2020年1月1日(含)以来商事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园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开展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具体分为邮轮产业链企业、游艇产业链企业、游船产业链企业。

 

(一)邮轮产业链企业及相关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邮轮运营、船务、代理、设计、维修、供应、船级社、旅行社、金融服务、船员服务、专业机构、协会组织等。

(二)游艇产业链企业及相关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游艇经纪、俱乐部、游艇租赁、游艇设计、游艇模型制作、船级社、专业机构、协会组织、游艇零部件配套贸易及加工企业等。

(三)游船产业链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客滚船及相关企业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运营奖补

支持三船企业高质量运营,每年根据营收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以上(含)至2亿元的部分,按照营收的0.8%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金额不超过160万元;

(二)年度营收在2亿元(含)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营收的1.15%给予奖补,含第(一)条160万部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金额不超过920万元;

(三)年度营收在10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营收的1.5%给予奖补,含第(一)条160万部分及第(二)条920万部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运营空间补贴

对于三船企业及相关组织在园区游艇产业集聚区租赁办公空间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每年可给予实付租金最高40%的办公空间补贴;对于在园区游艇产业集聚区租赁办公空间面积超过50平方米,并租赁展示空间的企业,每年可给予租金最高50%的办公空间补贴。

 

第七条 科创支持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园区对企业申报并获领《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的资助奖励,可申请100%的配套叠加奖励。

 

(二)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增量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增量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三船企业及相关组织购买船舶、大型设备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度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至5亿元的部分,按纳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进行奖补;年度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纳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进行奖补;单个项目或设备的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邮轮船供补贴

鼓励邮轮公司在三亚进行船舶物资采购。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单艘邮轮每次靠泊并在园区本地船供企业采购补充食物、酒店用品等所需船供费用超过120万元的,给予船供公司前述采购费用5%的补贴,邮轮采购所获得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新能源游艇销售奖励

对年度新能源游艇(新艇)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含)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每艘游艇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补按年度申领。

 

第十二条 对未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但对园区三船产业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签订对赌协议给予企业扶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同一类型奖励补贴符合三亚市以及园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特殊说明除外。企业当年实际申请奖补总额超出园区年度资金预算的,原则上按等比例予以兑现,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周期作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对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和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经核实后,对涉事企业,取消其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责令退回奖励,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记录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发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提到的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清单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业务指的是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所发生的业务,可按照本办法申请相关奖励。具体条款由园区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已印发实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条款)的项目,原则上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规章或重大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更新时间:2024年2月6日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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